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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快遞員把快遞弄丢了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9-09 19:19:52

11月21日下午,将近80歲的老人何某猝死在樓道。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有消息稱——

何某是一名鐵路部門退休幹部,退休後居住在重慶市萬州區某小區。老人住6層樓,由于樓房有些老舊,所以沒有電梯。

何某的妻子張某介紹,老伴何某為人豁達開朗。大約十多天前,何某在電視上看到一種保健酒的廣告後,和她商量決定購買些。随後,何某便自行打400電話訂購,稱花了300多元。11月21日下午3時許,她外出有事。大約4點半左右,她返回時,卻在4至5樓的樓道台階間,發現老伴何某仰倒台階間,快遞包裹散落一旁。張某和鄰居随後撥打了120,經檢查何某已無生命體征。

事發後,有人調看了何某家裡的監控,發現當天下午3點多,老人一直坐在沙發上看電視,狀态不錯。下午3點32分,他接到快遞員與他核對地址、門牌号的電話,随後出門。

一個小時後,也就是他的妻子張某回家才發現,老伴何某已經倒在了樓道間。

消息還顯示,快遞重達11公斤,何某老人拎着包裹十分吃力,在一樓歇了6分鐘。快遞單上寫有“×小區94号樓601”“送貨方式:送貨上樓”等字樣。

那麼,德邦快遞沒按要求送貨上樓,八旬男子取快遞猝死樓道,快遞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我個人認為,快遞公司(不是快遞員)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備注:以現有信息分析,不對信息本身的真實性負責)

為什麼?

一、快遞員的操作究竟是否合規?

1.從法律的角度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再看看快遞單子——

德邦快遞員把快遞弄丢了怎麼辦(德邦快遞沒按要求送貨上樓)1

快遞單上明确寫明“×小區94号樓601”“送貨方式:送貨上樓”等字樣,顯然,快遞員是知曉快遞的具體“投遞地址”,也明确需要送貨上樓。同時,收件的前一天,快遞員也與收件人何某聯系過(見下圖),也能夠通過電話方式确認具體的樓棟、門牌号等信息。因此,不管是按照《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當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還是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義務,快遞員都應該送貨上樓。

德邦快遞員把快遞弄丢了怎麼辦(德邦快遞沒按要求送貨上樓)2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上說,按照目前的信息來看,快遞員是應當送貨上門的。

2.從情理上來講

一個八旬老人,貨物11公斤,即使老人身體非常硬朗,哪怕老人強烈要求自己搬貨到家,那麼作為快遞員該不該主動提出送貨上門?

按照公司總部負責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回應稱,送貨上樓一直是“德邦快遞”秉承的原則,也是該公司快遞員的職責所在。在送貨上樓前,快遞員都會先給客戶進行一個電話溝通,電話溝通的目的是:①核實客戶地址是否正确,并确定客戶是否在家,以免出現送貨上樓後客戶不在家,導緻貨物丢失的情況。②根據客戶自己的意願來決定送到哪裡,因為有的客戶希望送到家裡,有的客戶希望放到指定存放處,有的客戶希望放到門衛,具體也會兼顧客戶本人意願。那麼,兼顧客戶本人意願的同時,是否考慮實際情況?比如,貨物重量、客戶年齡、客戶身體狀況等。其中,客戶家屬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因為無論是自己家的監控調取語音還是德邦物流提供的通話錄音均顯示快遞員隻是告知了貨物馬上送到,老人并沒有說不需送貨上樓,同時該商品還是貨到才付款。

這裡,我還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對快遞員與老人何某的對話不是很清楚。但也有網友戲稱,在平時的收寄快遞的過程中,快遞員的話術也讓很多人是領教過。總之一句話,就是不想送貨上門。類似于很早的一個段子一樣,賣早餐的老闆問顧客——“要一個雞蛋還是兩個雞蛋?”隻要顧客順着早餐老闆的話術回答,一般都能把雞蛋賣出去。

所以,從情理的角度上講,快遞員也應該送貨上門

二、老人去世與取快遞的關聯性有多大?

這裡可能需要考慮幾個因素:

第一,快遞員是否主動提出送貨上門,但被客戶明确拒絕。(雖然目前的信息沒有看出快遞員主動提出)

第二,收件人(老人)是身體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承擔貨物重量。(不排除有些老人身體健朗,11公斤的貨物不算什麼大事兒)

第三,老人不幸離世,“猝死”與搬運快遞有多大的關聯度。這個可能需要專業人士認定或者法院酌情認定。

從日常的生活經驗而言,搬運較重快遞貨物之類的行為,其本身對老人來說确實有一定的危險性,即便老人沒有身體方面的原因,亦可能因為貨物過重而導緻老人摔倒等意外事件發生。因此,作為快遞員,不僅從履行“送貨上門”的義務出發,還是從保障客戶老人安全的角度考慮,都應該主動提出送貨上門。現在,沒有送貨上門,一定程度上與老人的猝死有關,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如公司負責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聲稱的“當天的快遞員的操作是合規的”的一句話簡單敷衍了事。

德邦快遞員把快遞弄丢了怎麼辦(德邦快遞沒按要求送貨上樓)3

與此同時,老人如果是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該考慮到貨物的重量、樓梯爬樓的難易程度、自身的安全等問題,要求快遞員送貨上門。不僅如此,如果老人自身也有相應的疾病,那麼不得不說猝死與其自身疾病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這種情況下老人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如果快遞員主動提出送貨,老人堅決不同意送貨,那麼這就改變了合同履行的問題,快遞公司可能就沒有責任,或者說,至少可以減輕責任

為說明我的觀點,快遞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裡不妨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目的是為了說明快遞公司的行為與猝死存在一些關聯。

對于公司超時加班與員工回宿舍猝死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法院是這麼認為的——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死者家屬對公司侵權行為(前面已經認定超時加班屬于侵權行為)與員工死亡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參與度承擔結果證明責任。……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公司淩晨安排員工超時加班與員工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員工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覺後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員工超時加班回家猝死,家屬在不能認定工傷或工亡之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至此,個人認為,快遞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承擔多少責任,那就由法院予以酌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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