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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麼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8 09:29:12

離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麼(對方主張向親屬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1

【基本案情】

陳偉和胡慧是高中同學,兩人在2014年結婚。婚後,兩人經常因為陳偉在外賭博争吵,夫妻關系逐漸惡化。2017年,胡慧起訴到法院要求和陳偉離婚,庭審中,陳偉同意離婚,但提出有房屋租金5萬元尚未支付,還提出2016年為了給自己父親治病,向妹妹陳雨借款10萬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妹妹陳雨的借款證明。陳偉要求和胡慧共同負擔這兩筆債務。胡慧認可5萬元的房租,但對于10萬元的借款表示完全不知情,認為陳雨沒有工作,還有房貸,不可能借給陳偉10萬元,胡慧認為這筆債務不存在,是陳偉在外賭博欠了錢,想讓自己一起還錢。

那麼,對于陳偉主張的5萬元房租和10萬元親屬借款,法院會怎麼認定呢?

離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麼(對方主張向親屬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2

【敏律分析】

在離婚糾紛中,經常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而産生的債務,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等。在這類糾紛中,如果舉債的一方主張是向親戚借款,那麼基于二者的特殊身份關系,法院對債務的認定會更注重審查其真實性以及實際用途。也就是說,如果要把親屬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合法且真實發生,二是債務的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産經營。接下來,我們來具體分析:

一、債務必須合法且真實發生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首要前提是債務必須合法且真實發生。在離婚糾紛中,舉債的一方經常主張是為了給家庭買房、買車或者子女撫養等需要,向父母或其他親戚借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要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主張親屬借款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債務真實發生,比如可以向法院提交轉賬憑證、借款或收款憑證等證據。

具體到本案,陳偉主張為了給父親看病,向妹妹陳雨借款10萬元,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來證明借款真實發生。基于陳偉和陳雨的兄妹關系,并且陳雨沒有到庭作證,因此法院沒有支持陳偉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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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必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陳偉提出存在房租5萬元的債務。支付房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5萬元的數額也符合陳偉和胡慧的家庭生活水平,并且得到了胡慧的認可。因此,這5萬元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陳偉和胡慧共同負擔。

第1064條還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借款除了家庭生活所需以外,還可能包括一些超出日常生活的大額債務,比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産買賣等。為了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确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假設在本案中,陳雨确實借了10萬元給陳偉,但陳偉把這10萬元用于賭博,那麼這筆債務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胡慧也無須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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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律建議】

現實生活中,親屬之間借錢應急常常發生,多數人基于信任,并沒有保存轉賬記錄,也沒有出具借款或收款證明。律師建議,如果有借款,各方都應保存好借款憑證,以此證明債務真實發生及具體用途。最直接的辦法是建議各方簽訂借款協議,并且提醒出借人注意:借款協議要由借款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以避免夫妻之間産生矛盾,一方不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夫妻雙方串通逃避債務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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