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和“NEW·BARLUN”兩個品牌,除了讀音相似,兩家運動鞋的兩側都使用了僅存在細微差别的大寫字母“N”,令消費者難以分辨。
為此,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以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紐巴倫公司”)、趙城鵬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訴至法院,索賠3000萬元。
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消息,4月16日上午,該院對這起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紐巴倫公司除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争議:運動鞋上都有N字母标識起糾紛
原告訴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制品生産商,其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該公司先後在我國商标局注冊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New Balance”運動鞋有一項标志性設計,即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裝潢。這一裝潢已經與該品牌運動鞋産生緊密聯系,成為識别商品來源的首要标識。
經授權,原告在中國非獨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标以及“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包裝裝潢等進行經營活動,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争行為提起訴訟。原告認為,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産、銷售兩側印有“斜杠N标識”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持續實施不正當競争行為,導緻原告産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趙城鵬通過經營的店鋪對外銷售相關商品,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紐巴倫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趙城鵬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且紐巴倫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紐巴倫公司作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冊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準商品類别上使用注冊商标的權利,且上述商标現均為合法有效商标,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注冊商标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此外,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已于2010年注冊為第5942394号注冊商标。現原告仍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為由,依據《反不正當競争法》主張紐巴倫公司使用自身系列注冊商标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缺乏請求權基礎。
趙城鵬則辯稱,其店鋪商品全部通過正規進貨渠道從紐巴倫公司購進,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原告訴請的50萬元賠償額也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其經營的店鋪已停業并注銷。
法院:注冊商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複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衆将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系,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别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故原告主張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相關宣傳報道、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冊商标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
注冊商标專用權經過行政授權程序取得,“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法律因承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給予保護的民事權益,兩者分屬彼此獨立的知識産權類型,在構成要件、形成時間、權利客體、保護範圍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訴行為可能同時造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時,屬于請求權競合,權利人可以明确擇一法律關系進行主張。
在處理不同市場主體基于商标或裝潢等标識的沖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既要保護在先權益,又要防止市場混淆。在後的标識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該标識系注冊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論其是否已經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撤銷,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業已形成的市場利益。
作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标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别是鞋類商品作為大衆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标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别并不明顯,其細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競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産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争。
除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額均不能确定,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争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确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并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此外,無證據證明趙城鵬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且其店鋪已停止營業并注銷。原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缺乏法律基礎也無現實必要,故對于趙城鵬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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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質量報、南方都市報、中國消費者報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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