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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的結構化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25 20:38:21

教育懲戒權的結構化?近年來,“把懲戒權還給教師”的聲音不絕于耳這種呼聲絕不是空穴來風,而是學校教育中出現了兩種看似極端的現象:一種是懲戒缺位,另一種是懲罰濫用在“放任自流”和“過猶不及”之間,教育懲戒如燙手山芋,教師手握“戒尺”,卻不能讓學生真正心存敬畏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文件中明确了“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正式确立了教育懲戒權的合法性但教育懲戒權的合法化,是否真能夠成為學校和教師的護身符?,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教育懲戒權的結構化?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教育懲戒權的結構化(學校須建起培養機制)1

教育懲戒權的結構化

近年來,“把懲戒權還給教師”的聲音不絕于耳。這種呼聲絕不是空穴來風,而是學校教育中出現了兩種看似極端的現象:一種是懲戒缺位,另一種是懲罰濫用。在“放任自流”和“過猶不及”之間,教育懲戒如燙手山芋,教師手握“戒尺”,卻不能讓學生真正心存敬畏。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文件中明确了“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正式确立了教育懲戒權的合法性。但教育懲戒權的合法化,是否真能夠成為學校和教師的護身符?

規則出台并非一勞永逸

教育懲戒權的合法化雖讓學校有了底氣,但卻不能從根本上解除學校的顧慮。《規則》中明确界定了懲戒的形式、範圍和程序等,但教育的複雜性決定了部分教育懲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強,且學生失範行為的具體情境也千差萬别,懲戒的時機、尺度和邊界都需要準确把握。比如《規則》把“适當增加運動要求”作為懲戒方式之一,那麼,學生在操場跑步幾圈不算體罰,如何做到“适當”?因此,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完善關于教育懲戒的實施細則,建立配套制度,解除學校和教師後顧之憂。

但僅有《規則》的細化仍然不夠,學校還應考慮教育懲戒實施主體之一教師的專業因素。從本質上說,“教師教育懲戒權”是教師專業實踐的一部分,需要教師發揮高超的教育智慧,才能保證“教育懲戒權”的恰當運用。另外,權利不僅是被賦予的,還需要教師高度的專業自覺。教育懲戒是教師運用專業能力,根據教育情境做出專業決策,并運用專業反思調整教育策略的過程。

因此,學校要重視并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提高教師的懲戒能力,提升教師教育懲戒方面的專業智慧。教師作為實施教育懲戒的主體之一,不但要賦權,而且要增能。實際上,教育懲戒權被濫用或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教師未樹立正确的教育懲戒觀、教育智慧不足所緻。學校不能把教育懲戒僅僅作為讓學生遵規守紀的工具,而是要遵循育人的初心,充分利用教師的專業智慧,讓教育懲戒既有權威性,又有教育性,使教育懲戒回歸初心和教育本質。

用好懲戒仍需提升育人能力

學校要幫助教師樹立正确的育人觀和懲戒觀。教育懲戒失當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部分教師情緒化地處理學生的失範行為,以情緒發洩替代教育懲戒,“以懲代教”“為懲而懲”的現象時有發生。教師在行使懲戒權過程中,将複雜的教育現象簡單化,把獨立的學生個體看得單一化,會使教育懲戒失去了本身的教育性,造成師生關系對立,懲戒效果也會大打折扣。而擁有專業智慧的教師能體察學生情緒,管理自身情緒,選擇适宜的懲戒方式,做到“明德慎罰”“為戒而懲”。

學校要引導教師根據學生個體差異實施懲戒,這是教師專業智慧的體現。馬卡連柯曾說:“正确和有目的地應用懲罰是非常重要的。優秀的教師利用懲罰制度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機械地運用懲罰會使我們一切工作受到損失。”教師要根據每名學生的不同情況去選擇懲戒方式和懲戒程度。有類似違規行為的學生其實存在較大的個體差異,産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動機也不盡相同,因此,教師在實施懲戒時充分發揮專業智慧,變“一刀切”為“因材施懲”,根據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确定懲戒方法和程度,即根據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去選擇懲戒程度。

學校也要重視提高教師的師德修養。師德修養水平與教育懲戒表面上不相關,但擁有良好修養水平的教師在實施懲戒時會體現出較高的教育智慧。一方面,教師的師德修養對學生有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給予學生人文關懷,把規則和規矩根植于學生内心,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學生失範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對于學生的失範行為,如果教師能夠對學生進行情感和道德感化,激發學生自身向上向善的内驅力,那麼就可以實現“小懲大戒”。懲戒與“懲罰”“處分”不同,有“引以為戒”“以儆效尤”的含義,簡言之,懲是為了戒。隻有在教育實踐中慎用懲罰,做到懲戒有因、懲戒有度、懲戒有愛,才能讓學生體會到教育懲戒背後的良苦用心。

綜上觀之,教師專業智慧和懲戒能力是保障懲戒權有效實施的重要條件。學校要堅持不懈地引導教師不僅教書,更要育人,同時讓教師明确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教師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如果為了避免輿論壓力,而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不管不顧,就是違背了這項義務。

《教師法》還規定,教師要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全面發展的義務。教育懲戒權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更需要教師運用智慧處理,樹立專業權威和道德權威,使教育懲戒起到“小懲大戒”、春風化雨的效果。這裡的“小”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在不舍棄目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手段的合理性,體現教育的初心和溫度。

(作者韓淑萍,系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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