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每年船舶火災事故的發生率,居碰撞、擱淺和觸礁事故之後,但全損率占世界船隊全損船舶數和噸位數的第二位,嚴重危及船上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證船舶現場配置的滅火器都始終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态,即其性能指标都能保持在産品标準要求的範圍之内,到緊急情況時發揮其撲滅初起火災的作用和威力很有必要。
據權威機構研究的結果顯示,海洋性氣候和鹽霧環境比起陸地和工業環境氣候,海水和海鹽的腐蝕及濕氣的腐蝕比陸地和工業環境氣候的腐蝕要嚴重的多,設備在船舶上的腐蝕率比陸地氣候年腐蝕率高3-4倍。也就是說,船上配備的滅火系統比陸地上的滅火系統腐蝕率快3-4倍,進一步說明加強船上滅火系統按照計劃檢查、維護保養很有必要,加大船上滅火系統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力度刻不容緩,進一步說明規範船上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很有必要,《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納入滅火器的報廢年限要求與《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國家規範相符合是大勢所趨、迫在眉睫,也是《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自我完善的一大飛躍。
一、公約和法規對滅火器報廢條款的缺失
1、SOLAS公約第II-2章14條2.2.1款對滅火器的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要求“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應根據本組織制訂的指南①進行,并充分考慮到保證滅火系統和設的可靠性”,該條款的指南是指MSC.1/Circ.1432(通函)及《改進的船用便攜式滅火器指南》(決議A.951(23)),可惜通函和決議都沒有關于滅火器報廢的條款。
2、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 CODE)對滅火器報廢條款的缺失。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被業界譽為船舶消防安全的“寶典”,它對滅火器的報廢條件也隻字未提,隻要求參照《改進的船用便攜式滅火器指南》(決議A.951(23))。
3、《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是國内FSCO檢查船舶的“法典”,相比SOLAS公約具有滞後性,對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和檢查指南而言,我國在2020年才“引進”MSC.1/Circ.1432(通函),對滅火器的報廢條款無從查證。
二、《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納入滅火器報廢條款的必要性
1、對消防設備檢修檢測機構督查結果
(1)由于2016年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檢驗檢測服務機構急劇膨脹,短短4年時間,僅廣州地區的檢驗檢測服務機構就擴張了4倍,由原來的6家順速膨脹到近30家,其它地區的檢驗檢測服務機構也成迅猛發展态勢,而船舶發展的速度遠遠不及檢驗檢測服務機構,如此狀況,勢必導緻互相壓價的惡性競争,嚴重影響檢修檢測質量。
(2)檢驗檢測服務機構對幹粉滅火劑、泡沫、CO2的罐裝缺乏嚴格的監控,存在視頻監控記錄嚴重缺失的問題,特别是對于大批量消防設備壓縮容器的檢驗檢測不能令人信服。
2、船東和船員對滅火器檢查、維護保養認知情況
(1)幹粉滅火器:船東和船員不知道每年需進行外觀、壓力檢查;5年後必須重新檢驗(包括瓶體水壓、烘幹、幹粉充裝),絕大多數船東和船長認為,壓力表指針在綠色區,滅火器就可用;其實不然,因為幹粉容易結塊,特别是沒有烘幹的瓶子,幹粉充裝後很容易結塊失效。
(2)水基型滅火器:船東和船員不知道每年需進行外觀、壓力檢查;3年後必須重新檢驗(包括瓶體水壓、泡沫充裝);他們更不知道蛋白泡沫滅火劑、氟蛋白泡沫滅火劑、抗溶性泡沫滅火劑有效期2年,到期必須更換。
(3)CO2滅火器:船東和船員不知道每年需進行外觀、重量檢查;5年後必須重新檢驗(包括瓶體水壓、烘幹、CO2充裝、密性試驗);CO2滅火器充裝後的密性試驗非常重要,其實密性試驗非常簡單,檢驗檢測機構都是将充裝好的CO2滅火器放置在水槽中觀察幾分鐘,查看是否有氣泡從瓶頭和筒體附近出現,但是這個流程被不少檢驗檢測服務機構“疏忽”。
(4)港口的裝卸效率快,船舶在港時間大大縮短,對船舶的救生消防設備的年度檢驗檢測極為不利,為了船期,檢驗檢測服務機構隻好加班加點“趕進度檢測”,以至于相關工序和流程都沒有完整的視頻監控記錄,某些船舶甚至配合檢驗檢測服務機構在船上對滅火器檢驗後直接“貼牌”。
3、業界的呼喚
業界有一種聲音:我們的《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應該明确規範滅火器的報廢年限,讓船東和船員有法規可依,不要留出法規的“漏洞”,我們的法規要求比公約要求高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我國的航運事業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人民的生命财産。
(1)主導公約、規則、通函的修改
我國對公約、規則、通函修改的提案水平逐步提高,作為航運大國,而且是滅火器的制造大國,明确規範滅火器的報廢年限,主導修訂相關公約、規則、通函勢在必行。
(2)與中國夢的實現息息相關
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中國夢的早日實現,都離不開海洋強國,海洋強國離不開相關法規的建立健全,《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納入經國家公安部審核、批準、發布為行業标準GA95-2007的《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的報廢規程刻不容緩。
三、《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第7章與船上滅火器息息相關的報廢條款
7.1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幹粉滅火器——10年;
c)潔淨**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筒體、器頭按8.2.1、8.2.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進行殘餘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産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d)筒體嚴重變形的;
e)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的;
f)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結構等缺陷的;
i)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内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的);
m)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按GA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o)不符合消防産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7.3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确認内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四、解決問題
1、解決監管部門和船舶管理公司無法規可依的問題
船舶消防安全人員傷亡悲劇一直籠罩着航運業,我國《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卻并沒有将滅火器報廢的規定強制納入,FSCO對船上滅火器的檢查,開具報廢缺陷時缺乏強制有力的法規依據;絕大部分公司還沒有意識到滅火器有效期的重要性,公司體系文件對滅火器到期更換沒有法規依據,将《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報廢規程強制納入《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後,以上問題迎仍而解。
2、解決船員安全意識淡薄的問題
廣州海事局近年對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檢查時進行調查分析:絕大多數船長和船員對滅火器的有效期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按相關《國标》更換滅火器的船舶僅為5%,超過滅火器報廢年限和報廢條件的船舶占80%,對滅火器報廢年限和報廢條件認識模棱兩可的船舶占15%;FSCO現場抽查,絕大多數船員對滅火器的結構、檢驗、罐裝、密性試驗、維護保養等流程不熟悉,防護設備保養不當,安全意識淡薄。加入滅火器的報廢條款将極大提升沿海船員對滅火器的熟悉程度、安全意識,大大減低船舶消防安全隐患。
五、立項建議
建議将《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第7章(報廢規定)強制納入《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在《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2.1.5.5條款後增加2-2.1.5.6:報廢條款
“2-2.1.5.6:報廢
(1)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水基型滅火器——6年;
.2幹粉滅火器——10年;
.3潔淨**體滅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2)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1筒體、器頭按8.2.1、8.2.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進行殘餘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3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産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4筒體嚴重變形的;
.5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迹的;
.6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7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8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結構等缺陷的;
.9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内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10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11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12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别的);
.13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14按GA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15不符合消防産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16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3)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确認内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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