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别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從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并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關于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關于财産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争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處理。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中,法院認定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内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故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期間,王寶強及雙方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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