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馬某來到沙道溝人民法庭,要求與劉某離婚,卻被告知他們在法律上并不是夫妻關系,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案件回顧
馬某與劉某于1993年8月相識,同年10月開始同居生活,由于當時劉某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因此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
本案焦點:馬某與劉某之間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指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且他人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同居關系:指沒有依法登記的男女,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形成的一種關系。
學習《民法典》
如何區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由此可知,區别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最重要的時間節點是1994年2月1日。若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視雙方之間為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劉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并未達到法定婚齡,即不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的規定,馬某與劉某之間的關系确定為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馬某與劉某自願解除了同居關系,約定同居期間的債務由雙方協商償還,确定了對子女的監護和撫養費支付标準。
END
供稿|沙道溝人民法庭
編輯|田家甯
審核|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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