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緻信息洩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緻信息洩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
《實施辦法》全文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内容。
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實施辦法》規定,
封存措施力求有效。《實施辦法》明确,
查詢程序力求嚴格。
責任追究力求到位。
據悉,下一步,相關部門将以《實施辦法》為抓手,加強部門間的聯動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實。此外,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進一步研究,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争議問題及前沿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科學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以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适時修改完善《實施辦法》,最大限度發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價值。(點擊查看詳細信息)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 法院應載明此前犯罪記錄
據介紹,《實施辦法》對成年後又實施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封存的犯罪記錄問題做出明确規定。綜合考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況、後罪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實施辦法》明确,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此外,《實施辦法》明确,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封存機關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時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二)發現未成年時實施的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
《實施辦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貫徹及時、有效的原則。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主動、如實地供述其犯罪記錄情況,不得回避、隐瞞。
《實施辦法》明确,對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不予公開,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對于電子信息系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标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複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
來源|人民網 薄晨棣、李楠楠、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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