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評定具體标準?一、評殘标準的銜接與适用,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十級傷殘評定具體标準?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評殘标準的銜接與适用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并于2017年1月1日實施。在此之前,涉及交通事故評殘的鑒定标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該标準于2017年3月23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廢止。
對于關于銜接,各個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相應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于2018年8月出台了《關于傷殘評定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明确規定:
1、侵權行為發生在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适用當時生效的傷殘評定标準。
2、侵權行為發生在2017年1月1日(含)至2017年3月22日(含)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傷殘評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其他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傷殘評定适用《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
3、侵權行為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含)之後的,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傷殘評定均适用《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
4、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在委托函中寫明案由及侵權行為發生時間;鑒定機構依據上述三條意見确定的标準進行鑒定,并在鑒定報告中寫明所适用的标準。
5、對于本紀要印發前已經作出判決的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程序中,不得以違背本紀要意見為由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常用十級傷殘标準及評殘要求
1、5.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要求:精神障礙與智能減退均要求顱腦“器質性”損害,系由損傷直接導緻,至少持續半年以上,難以治愈和康複,要求鑒定人具有法醫精神病鑒定資質。智能減退,一般要求記憶減退、思維判斷能力減退、情感障礙等,輕度智能減退一般要求IQ50-69,而十級對IQ要求偏輕。
2)顱腦損傷後遺腦軟化竈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症狀或者體征
要求:有明确的腦挫裂傷、顱内血腫等損傷,且後期經顱腦CT檢查有大腦軟化竈形成,并伴有神經系統症狀或者體征。
8)開顱術後
要求:有明确的顱骨骨折、顱内血腫等損傷,并經顱内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等手術治療。
2、5.10.2 頭面部損傷
3)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區
要求:以眉弓水平線為上橫線,以下唇唇紅緣中點處作水平線為下橫線,以雙側外眦處作兩條垂直線形成的中央部分為面部中心區。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10.0cm
15)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要求:遠視力低于0.3,遠視力等于或優于0.1。
26)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損,合并牙齒缺失或者折斷4枚以上
27)張口受限Ⅰ度
要求:颌骨、顴骨、顴弓等部位的骨折,以及颞下颌關節損傷緻張口受限。
3、5.10.3 頸部及胸部損傷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後遺2處畸形愈合
要求: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主要是指肋骨完全性骨折後經骨折愈合形成分離、成角、旋轉或重疊等情形。
8)肺修補術後
4、5.10.4 腹部損傷
2)肝、脾或者胰腺修補術後
3)胃、腸或者膽道修補術後
5、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2)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要求:椎體壓縮骨折是指椎體前柱的骨皮質斷裂以及變扁、壓縮,前緣高度與後緣高度經測量相差1/3;椎體粉碎性骨折,要求椎體碎裂成3塊以上;手術治療,要求椎體内固定術後、骨水泥填充等。
4)骨盆兩處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要求:需符合骨盆兩側閉孔形态不對稱、髋臼骨折術後或者骨盆内固定術後情形之一的。
6)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半月闆伴側副韌帶撕裂傷經手術治療後,影響功能
11)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
要求:四肢大關節組成骨的骨折累計關節面或關節内骨折,或骨折線鄰近關節,骨折系粉碎性骨折,如存在外固定架,需拆除外固定架後進行至少2個月的功能鍛煉後再鑒定。
12)一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18)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要求:跟骨、跗骨、跖骨等足結構組成骨的骨折愈合後,足弓X線測量值異常。
6、5.10.7 體表及其他損傷
3)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
要求:皮膚瘢痕形成,經測量達到傷者手掌面積的4倍(估算值),即可考慮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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