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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規經濟知識點彙總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12:22:32

一建法規經濟知識點彙總?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一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一建法規經濟知識點彙總?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一建法規經濟知識點彙總(一建法規章節知識點彙總第二部分)1

一建法規經濟知識點彙總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

第一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1、施工許可證的适用範圍

(1)一般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

(2)不需申領施工許可證的項目

①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30萬以下的或建築面積300㎡以下的)

②搶險救災工程(急)

③臨時性建築(臨時)

④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農)

⑤軍用房屋建築(軍用)

⑥按照國務院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開工報告)

2、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①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用地手續

②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③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業

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審查合格

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資金落實承諾書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消防法規定未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節約能源法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标準得不得辦法施工許可證)

3、施工許可證的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1)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3個月,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也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内,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不滿一年的自行恢複施工;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符合條件允許開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收回其施工許可證。

(3)開工報告有效期為6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重新申請。不能申請延長

第二節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施工企業的法定條件

(1)淨資産

(2)主要人員

(3)已完成的工程業績

(4)技術裝備

2、施工企業資質序列、類别和等級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四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

(3)施工勞務資質序列:不分專業,不分等級

3、施工企業資質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1)企業資質證書延期

①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②資質證書到期前3個月,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③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2)資質證書變更: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事項,需繼承原企業資質的,應當重新核定建築企業資質等級

(3)企業有工程領域的典型違法行為,不批準升級和增項

(4)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①證書撤回:合法取得後不再具備相應條件,且整改無效的

②證書撤銷:不具備條件,非法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③證書注銷:被撤銷吊銷終止後,或到期未申請續期的;為确保證書失效而辦理注銷

(5)外商投資

①外商投資情形:外商與其他共同在境内設立企業;外商取得國内企業股份、股權等;外商投資新建項目;法律規定的其他

②外商建築企業許可申請、組織形式、監管與内資保持一緻

③外商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4、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①無資質承包主體簽訂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②實際施工人告發包人時,法院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三節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建造師的注冊制度

(1)初始注冊

①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須繼續教育合格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②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2)延續、變更和增項

①延續注冊:到期前30日前提出;有效期3年

②在注冊有效期範圍内,建造師換單位的,應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變更注冊,變更後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3)不予注冊

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年齡超過65周歲

②申請在2個或2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③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④被吊銷注冊證書,2年内不予注冊

⑤3年内,項目經理身份負責的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不予注冊

⑥聘用單位不符合要求的

⑦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未執行完畢的

⑧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處罰執行完畢5年内不予注冊

⑨其他原因受到刑事處罰的,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注冊

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2、建造師執業制度

(1)不得同時擔任2個及以上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3種情形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停工超過120天,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2)擔任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以下3種情形除外

①發包方與建造師受聘企業解除合同的

②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3、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遵守)

(1)建造師的基本權利

①使用建造師名稱

②在規定範圍内從事執業活動

③在本人職業活動中的文件上簽字并蓋職業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證書和印章

⑤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辯解和辯護

⑥接受繼續教育

⑦獲得報酬

⑧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2)建築師的基本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有道德

②執行技術标準、規範和規章

③保證職業成果,并承擔相應責任

④接受繼續教育

⑤保守秘密

⑥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⑦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節建設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招标範圍、方式及其他規定

(1)必須招标的範圍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社會關系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使用國有資金200萬以上并且占投資額10%以上的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工程必須招标的規模标準

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以上

②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合同估算價200萬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以上的

④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乙級有關設備、材料采購,合并估算價達到标準的,必須招标

(3)可以不進行招标的建設工程項目

①招标投标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項目;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的項目;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可以不招标

②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采購人可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的;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項目投資人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購否則将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國家規定其他特殊情況的

③政府采購法規: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标的,應當依法采取競争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采購

(4)建設工程招标方式

①公開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組織參與投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項目應當公開招标

②邀請招标:邀請特定的法人或組織參與投标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地方重點項目不适宜公開招标的,經批準,可進行邀請招标;技術負責特殊要求隻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标;采用公開方式費用占項目金額比例過大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标

③總承包招标:以暫估價形式,依法對工程及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标

④兩階段招标:對技術複雜或無法精确拟定技術規格的項目可分兩階段招标。第一階段,技術招标;第二階段,報價招标(提交投标保證金)

(5)招投标其他規定

①招投标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②國家鼓勵進行電子招投标

③依法招标項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應依法向社會公開

④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選人公示,應依法向社會公開

⑤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公開信息應在中國招标投标公告服務平台或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标投标公告服務平台發布,發布媒介免費提供發布服務,并允許公衆免費查閱完整信息

2、招标基本程序

(1)依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對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進行審批

(2)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機構,招标人具備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标事宜,

(3)編制招标文件

①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子止,不得短于20日

②招标人澄清或修稿招标文件的,應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③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招标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時間至少3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

④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4)編制标底

①招标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标底,1個項目隻能有1個标底,标底須保密,開标時公布

②編制标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投标,也不得為投标人提供服務

③招标人設有最高限價,應标明,不設規定最低投标限價

④标底隻是參考,不得以是否接近标地為中标條件,也不得以标地上下浮動作為否決投标的條件

(5)工程量清單計價

①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②非國有資金,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6)資格審查

①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候審

②資格預審是,開标前進行的,由招标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投标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标準和方法進行審查。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标資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應該重新招标

③資格後審,開标後進行,由評标委員會對投标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标準和方法進行審查。對未通過的投标人做否決投标處理

(7)開标

①開标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标日、截止日、投标有效期開始日、保證金有效期開始日為同一日

②開标地點為招标文件預先确定的地點

③開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參加

④開标時,有投标人或代表檢查密封情況,也可以是工作機構檢查并公證;确認無誤,工作人員當衆拆封,宣讀投标人名稱、投标報價及其他主要内容,開标過程應記錄并存檔

⑤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逾期未送達;未送達指定地點;未按要求密封;未通過資格預審;

(8)評标

①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标結果确定前應保密

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方面專家不得少于總數2/3

③評标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說明;出具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标候選人,最多三人;有權否決所有投标,招标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标

④評标報告所有成員簽字确認,有異議的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不簽字的也不書面說明理由的視為認可

⑤否及投标的情形:未經簽字和蓋章;聯合體未附聯合體協議;不符合資格條件;提交來兩個以上不同文件或報價的,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價的;未對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的;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9)中标

①招标人可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據評标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人确定中标人

②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為中标人

③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簽訂合同

①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在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簽訂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②另行訂立的合同與經備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緻,以備案合同為準。另行訂立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合同是無效合同。

3、禁止肢解發包

(1)本應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施工的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别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為肢解發包

(2)招标人應合理劃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

4、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人單方面行為,面向不特定主體設置條件

5、投标

(1)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體),投标無效情形:投标人與招标人關系;不同投标人有關系參與同一項目同一标段;投标人不符合資格條件。

(2)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内容:投标函;委托書;聯合體協議;投标保證金;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拟分包情況;資格審查資料

②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标人

③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時間後:投标人補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保證金

①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2%

②工程建設項目招标辦法規定: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2%,最高不得超過80萬

③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④投标保證金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應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證金

⑤實行兩階段招标的,招标人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⑥投标人撤銷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證金可以不退還

⑦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應當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還

⑧招标人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内退還中标人和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同時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竣工前,以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質量保證金

⑩質量保證金可現金可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3%

⑪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别化管理

⑫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施工

6、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當禁止的規定

(1)屬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之間協商、約定、協同)主管意思共謀

(2)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同投标人)客觀行為一緻

(3)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洩露信息,授意,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

7、聯合體投标(對内約定按份,對外法定連帶)

(1)聯合體是臨時性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一般适用于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建設項目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以1個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自願參與投标的行為

(3)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标。

(4)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5)聯合體協議應明确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标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就中标項目向招标人承擔連帶責任。

(6)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

(7)聯合體成員就同一項目招标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參加其他聯合體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8、中标

(1)公示中标候選人

①招标人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②投标人或其他厲害關系人對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提出,招标人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活動

(2)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未提交履約保證金、違法行為、不可抗敵不能履行合同,可以按照中标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選人為中标人,也可要求重新招标。

(3)招标人應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關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4)履約保證金

①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

②履約保證不得超過合同價的10%

③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标項目

9、招投标投訴與處理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投标活動不合法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部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開标以及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複期不計算在以上規定的期限内

(3)行政監督部門自收到投30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30 個工作日内作出書面答複。

第二節建設工程發承包制度

1、違法發包:建設單位将工程發包給個人的;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将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施工單位的;未安裝法定招标程序發包的;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

2、總承包的規定

(1)施工總承包:承擔全部施工任務

(2)工程總承包

①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

②建設單位對項目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項目管理機構代為管理

③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标代理單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單位及評估單位

④政府采購項目:不得由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墊資施工、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對的投資概算

⑤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工期;不得迫使總承包單位低于成本價競标、不得明示暗示總承包單位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不得對總承包單位提出不合法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總承包單位購買、使用、租賃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設備、器材

3、建設工程分包

(1)分包工程範圍,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鋼結構工程除外

(2)除總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禁止總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響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個人承擔分包業務

(4)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包單位有權拒絕或采用

(5)總包單位可對工程進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可進行勞務分包,不得将專業工程在分包

4、違法分包

(1)總包單位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合同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

(3)總包單位将工程主體結構施工發包的

(4)分包單位将工程在分包的

5、轉包

(1)一次性打包轉讓的

(2)肢解分包

(3)未管理

6、挂靠

(1)借入資質

(2)互相借用資質

7、分包單位責任

(1)總包單位依據總包合同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約定)

(2)分包單位以依據包合同向總包單位承擔責任(約定)

(3)總包和分包共同就分包工程内容向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法定)

第三節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1、建築市場誠信行為分類

(1)基本信息

(2)優良信息:建築市場主體在工程活動中獲得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體組織表彰獎勵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建築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或強制性标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①資質不良: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承攬工程的;出借資質承攬工程的;未在規定期限内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塗改、僞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特征崗位人員應取得證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②承攬業務不良(違法拿活、不好好幹活):向發包人行賄、提供回扣或給予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評委行賄手段謀取中标的;借入資質騙取中标的;不簽合同情節嚴重的;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③質量不良:偷工減料;未按照節能施工的;未對材料設備進行檢測的;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不履行保修義務的。

④工程安全不良行為

⑤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

2、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行政行為)

(1)公布的時限

①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②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一般為3年

③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确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但公布期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⑤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為6個月,依法限制投标人資質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長于6個月的,公告期從其決定

(2)公布的内容

①公布内容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②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

(3)公布的範圍

①通過升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和全國建築市場監督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②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應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4)公告的變更

在被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法定情形除外

(5)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①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②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③重大事故或1年内2次較大事故或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④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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