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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避免誤入犯罪歧途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8:12:39

未成年人避免誤入犯罪歧途?作者:李英鋒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緻信息洩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未成年人避免誤入犯罪歧途?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未成年人避免誤入犯罪歧途(犯罪記錄讓未成年人)1

未成年人避免誤入犯罪歧途

作者:李英鋒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緻信息洩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

看得見的刑罰早已結束,看不見的“刑罰”卻一直伴随——不少未成年人在犯罪受到刑事處分後,都面臨着身份“标簽化”等問題,陷入了“一次犯錯,長期受過”的困境。早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就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有關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未能明确封存的主體以及應予封存的“相關犯罪記錄”的範圍和形式,也未就封存的标準、查詢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使封存制度存有較大的理解、裁量空間,相關部門在具體操作中難以把握,容易出現操作分歧以及封存不全面、不到位等問題。

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公檢法機關相繼出台部門規定,一些地方也進行了積極的制度建設嘗試,配套實施制度在不斷完善。同時,在各部門以及部門與地方之間的制度的某些環節,還存在着标準不一、銜接不暢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使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落實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短闆和漏洞,以及封存管理失範、監管失序等亂象,包括一些地方未能實現“應封盡封”“應封牢封”,不少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違規查詢或不當洩露。

最高法等4部門聯合出台《實施辦法》,對之前的部門規定、地方規定進行了系統性整合,給《刑事訴訟法》确立的封存制度配套了實施細則,統一明确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相關各項細節要求,統一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法律密碼”,有助于增強封存的全面性、規範性、準确性、權威性、有序性,有助于未成年人的“無痕回歸”。

《實施辦法》對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和電子檔案信息均提出了封存要求,并把封存範圍拓展到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明确了封存的範圍和邊界,給涉罪涉案未成年人劃出了更大、更切合實際的“信息封存保護圈”,也讓封存制度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在不少關鍵環節都可能遭遇報告、查證犯罪記錄等要求,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信息在這些環節被有關單位獲知,未成年人很可能受到歧視。《實施辦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如此,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等環節就沒有了犯罪記錄查證壓力,就可以和其他人一樣,以“無犯罪記錄”的身份平等參與,平等獲得機會。

之前,查詢環節洩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風險較高。《實施辦法》明确了查詢的主體、條件、範圍、保密義務以及許可查詢的主體和責任,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出口設置了更嚴格的密碼,可以有效降低查詢洩露的風險。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實施辦法》把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納入個人隐私信息的範疇予以保護,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法律屬性,也給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李英鋒)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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