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理
準工作狀态時:由消防水箱或穩壓泵、氣壓給水設備等穩壓設施維持管道内充水的壓力。
發生火災時:在火災溫度的作用下,閉式噴頭的熱敏元件動作,噴頭開啟并開始噴水。此時,管網中的水由靜止變為流動,水流指示器動作送出電信号,在報警控制器上顯示某一區域噴水的信息。由于持續噴水洩壓造成濕式報警閥的上部水壓低于下部水壓,在壓力差的作用下,原來處于關閉狀态的濕式報警閥自動開啟。此時壓力水通過濕式報警閥流向管網,同時打開通向水力警鈴的通道,延遲器充滿水後,水力警鈴發出聲響警報,壓力開關動作并輸出啟動供水泵的信号。供水泵投入運行後,完成系統的啟動過程。
二、系統組成
濕式報警閥組、閉式噴頭、水流指示器、控制閥門、末端試水裝置、管道和供水設施等組成。
三、适用範圍
濕式系統适合于溫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環境中。
四、啟動方式
1. 連鎖啟動
由消防水泵出水幹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的壓力開關直接啟動消防水泵。不受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或自動狀态的影響。
2. 聯動啟動
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動作信号與該防護區内任一火災探測器或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信号作為聯動觸發信号,通過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控制信号,啟動消防泵。(參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圖示)
3. 機械應急
當連鎖啟動和聯動啟動失效時,可采用機械應急方式啟動。機械應急啟動時,應确保消防水泵在報警後5min内正常工作。
五、基本參數
1. 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
1)裝設網格、栅闆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上表規定值的1.3倍确定。
2)幹式系統作用面積應按上表對應值的1.3倍确定。
3)預作用系統當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預作用裝置時,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上表的規定值确定;當系統采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預作用裝置時,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上表規定值的1.3倍确定。
2. 民用建築和廠房高大空間場所
3. 局部應用系統
1)适用範圍:
室内淨空高度不超過8m的民用建築且局部設置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000㎡。
2)設置要求:
五、聯動調試
系統控制裝置處于“自動”控制方式,啟動1隻噴頭或以0.94~1.5L/s的流量從末端試水裝置處放水時,水流指示器、報警閥、壓力開關、水力警鈴和消防水泵等應及時動作,并發出相應的信号。
六、功能檢測
1. 開啟系統最不利點處末端試水裝置,查看壓力表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和消防水泵的動作情況及反饋信号。
2. 自開啟末端試水裝置至消防水泵投入運行的時間不大于5min。
3. 水力警鈴聲強值3m遠處聲強不小于70dB。
4. 複位閥體,使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态。
七、其他
1. 濕式系統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不宜超過800隻。
2. 當配水支管同時安裝保護吊頂下方和上方空間的噴頭時,應隻将數量較多一側的噴頭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
3. 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與最低位置噴頭,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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