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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代表候選人必經程序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5 07:34:19

正式代表候選人必經程序是什麼?當選規則是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于如何按所得的選票确定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的制度,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正式代表候選人必經程序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正式代表候選人必經程序是什麼(試論代表候選人當選制度)1

正式代表候選人必經程序是什麼

當選規則是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于如何按所得的選票确定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的制度。

根據不同當選規則産生的代議機關,其顯示的選民意願在代議機關中的體現程度是不同的;由不同的當選規則産生的代議機關,也必然代表不同的 政治态勢,從而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産生不同的影響。

正是由于當選規則的重要性,采用何種當選規則對于一國的選舉制度來說,是其各項選舉活動最終能否達到目标的關鍵問題。

現代各 國采用的當選規則主要有以下三種:

(1) 多數當選制。

即一個候選人或者一個政黨在選區内獲得最多選票就可當選,或者獨占該選區全部議員名額的當選制度。這種制度既可在單名選區(即在一個選區隻選舉産生1名代表或者議員的選區)采用,也可在複名選區(即在一個選區要選舉産生2名或2名以上代表或者議員的選區)采用,但單名選區隻能采用這種制度。

這種制度的理論根據是多數決定原理, 即凡是一個團體在決定其事務時,均應尊重多數人的意願。

根據對“多數”的要求不同,多數當選制可以分為相對多數制和絕對多數制。

相對多數制又稱簡單多數制,即在選舉中獲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或者候選人名單)就可以當選。

當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少或者候選人過多,導緻得票最多者所得票數與選民的登記數相比太低時,有的國家還規定需要舉行第二輪投票。當兩位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通常決定由年長者當選。英國、美國、印度的議會議員都以這種方式選出。

絕對多數制是指選舉中候選人所得票數必須超過全部有效票數的一半時才能當選。 在第一輪投票中如果沒有人能獲得絕對多數,則需要進行第二 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時,可以采用簡單多數當選,也可以由政黨結成聯盟,獲得絕對多數的政黨聯盟當選。 法國采用這一制 度。

(2) 比例代表制。即各政黨或者候選人按照自己所得選票占總選票的比例分得議席的當選制度。這種制度隻能在複名選區采用而無法在單名選區采用。

比例代表制相比多數當選制更能體現選民的意願,能夠照顧到小黨,各黨隻要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選票就能得到一定數額的議席。但這種照顧也不是絕對的,太小的政黨仍然難以得到照顧,因為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一般都規定有最低比例的控制線,例如有的規定必須獲得總票數的 2%或5%才能參加分配議席,達不到這個比例仍然得不到議席。

現在,瑞典、阿根廷、菲律賓等國家,都采用比例代表制,但在具體的議席計算方法上也有所差異。

(3) 混合代表制。即同時采用多數當選制和比例代表制, 一部分代表(議員)以多數當選,另一部分代表(議員)以比例代 表制當選。

目前,德國、意大利的議會選舉采取這種制度。 在具體做法上又分兩種情況:進行兩次投票或者實行雙票制。

判斷當選标準:即确定代表當選的尺度。一般以獲得法定數量為選票的依據。

在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須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方可當選;在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方可當選。

不同的選舉制度便有不同的當選标準,不同的國家又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實行比例選舉制的,以候選人獲得選票數達到規定的當選商數為當選标準;實行絕對多數選舉制的,以候選人獲得過半數以上的選票為當選标準;實行相對多數選舉制的,以候選人獲得最多的選票為當選标準。

此外,一些國家還有附加規定。例如,法國選舉制度規定,候選人在第一輪選舉中除獲得過半數以上選票外,還須達到本選區登記人數的1/4以上才能當選。中國選舉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選舉人的過半數同意,才能當選為代表。另外還規定,隻在另選時實行相對多數,但候選人所得選票不得少于該選區選票總數的1/3。

目前我國采用的當選規則采用多數當選制。根據選舉法第43條的規定,在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在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

其中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也就是說并不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都必然當選。其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票數相等不能确定當選人時,還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 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這時不要求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因為他們在前一輪選舉中已經獲得了過半數的選票,這一次投票隻是确定他們誰的得票數更多。

二是如遇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 的名額另行選舉。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既包括應選代表名額沒有選滿,也包括一個代 表名額也沒有選出的情況,即所有的候選人所得選票均未超過半數時,也要另行選舉。

關于另行選舉,選舉法規定:第一,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 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确定代表候選人名單。

另行選舉不重新醞釀讨論提出代表候選人。對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進行排列時,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選人之外由另選他人而獲得較多選票的人。

第二,另行選舉要實行差額選舉。 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30條規定 的差額比例,即直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 名額的1/3至1倍;間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5至1/2,确定候選人名單。如果隻選一人,候選人應為2人。

第三,當選票數要求。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需要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 不得少于選票的1/3,即不得少于參加投票的選民的1/3;在間接選舉中,需要另行選舉時,對代表候選人獲得當選的選票數與 第一次投票時的要求是一樣的,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正式候選人名單以外的人如果獲得上述選票數,當選有效。 當選是否有效,由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根據選舉法确 認公布。

作者:張天科(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人大四級調研員)

編輯: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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