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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19:33:05

建築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機制,将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築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1

建築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機制,将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地震風險分析,并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老舊房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促進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提高,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産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設立建設工程抗震技術實驗室和人才實訓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用地、融資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與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實時共享數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查閱、複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和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施工現場;

(六)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将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進行設計。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抗震性能鑒定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标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等。

(二)抗震設防強制性标準:是指包括抗震設防類别、抗震性能要求和抗震設防措施等内容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複的建設工程:是指發生地震後提供應急醫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應急指揮、避難疏散功能的建設工程。

(四)高烈度設防地區:是指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及以上的地區。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是指未來5至10年内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的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和城市。

第五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适用本條例。

軍事建設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适用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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