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按檔案年齡還是身份證為準?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随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退休是按檔案年齡還是身份證為準?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随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看一個案例: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上訴人黃某的用人單位向被上訴人明溪社保中心申請辦理上訴人的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業務而引發的争議。本案當事人争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申辦業務受理後,其認定上訴人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作出《退辦件通知書》行政行為是否正确。上訴人主張明溪社保中心認定上訴人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作出《退辦件通知書》行政行為均不正确。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申辦業務,需要就其是否達到退休年齡進行審核。根據國發[1978]104号《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号文《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閩勞社[2001]362号《關于規範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原則上以本人檔案中《招工招幹登記表》、《軍人入伍登記表》、《大中專畢業生分配表》等最先記載的時間為準。”該項規定對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即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緻時,以本人檔案中《招工招幹登記表》、《軍人入伍登記表》、《大中專畢業生分配表》等最先記載的時間為準。本案中,上訴人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8年5月21日,與被上訴人提供的上訴人最早的職工檔案,即1990年12月25日的《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中最先記載上訴人的出生年月為1970年12月不一緻,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精神,應以該《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登記表》中最先記載上訴人的出生年月1970年12月為準。為此,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是否達到退休年齡進行審核時,認為上訴人未達到退休年齡并由此作出該《退辦件通知書》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對上訴人提出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4行終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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