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産、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成本的彙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于新成立公司,除購建固定資産以外,在籌建期一定會涉及到許多的開辦費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裝修維修費、原材料等金額較大的費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産生重大影響的,并且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我們可以将該筆支出轉入到“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内平均攤銷,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原材料
現金
銀行存款等
2)每月攤銷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一部分是籌建期的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用等金額較小的費用支出。如果我們直接将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企業的利潤無重大影響的,待企業開始生産經營當月起可将其餘額直接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2)2002年1月 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
1.開辦費不包括:①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②不屬于各項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購建所發生的支出③籌建期内應當計入資産價值的彙總損溢、利息支出。
2.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
或者簡單點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産、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成本的彙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會計制度》(财會[2000]25号)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産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産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産經營當月的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财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綜上所述,對于開辦費,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可在開始生産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但在當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後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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