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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時期的社會秩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4 14:27:31

萬曆時期,随着行商利潤的降低,商人及邊民貿易的活動也逐漸減少——萬曆後期,朝鮮使臣仍于往返途中貿換物資,譯官等渡江後在饒貨之處皆争搶外物之利。但遼東腹地苛政頻現,“虜警”不斷,物資及商旅寡少,遼東地區的貿易條件日益惡劣。

使臣貿易的困境

首先,各級官吏不斷加深對城鎮工商業者的盤剝。商賈多廢肆閉戶,朝鮮使團所需物品多不得買賣。如萬曆二十六年(1598),都禦史李植欲拓地于遼右,築城于舊遼陽(距遼東城二百餘裡,今遼中偏堡子,其土饒草豐,為胡人牧馬之地)。官府發民征夫的同時,對商人至百姓什物均攤發稅額以助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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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至廣甯一路凋敝,守驿之官甚至需要典衣買馬。廣甯城商鋪皆停業以示反抗。高淮等入遼數年後,遼東商貿不通,市廛物貨僅存之一二。

朝鮮使臣行囊亦為稅使等搜檢重點,在遼貿易甚難。其次,遼東官吏貪腐更甚于前,使臣買賣被勒其值,除必要出使流程外不在此多做停留。萬曆二十六年(1598),李恒福使團在遼期間,都司出銀五兩要買朝鮮土産甚多。

通事呈納土産并還其銀兩。土産名單中有一種不稱其心則不給車馬。鎮撫、伴送等官吏需索更煩,僅白銀有時便可征讨十兩。

萬曆二十七年(1599),使臣趙翊一行至遼東城,都司掌印大人亦送銀五兩來貿土産。副總兵亦送銀兩讨弓手二張。鎮撫百端所讨,禮房錄吏亦有求索,使團雖竭行李卻難以應酬。因車輛等尚未給出,使臣必須斟酌給予相應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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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撫等滿意之前,酒食等接待事項皆受刁難。萬曆後期,都司出銀四五兩求索土物已成慣例。官員所讨土産中以人參、白米、綿綢、席子為大宗。

萬曆四十二年(1614),金中清使團在遼陽行見官禮前例給鎮撫綢二十匹、米二十袋以及其它雜物。遼東官員勒索日甚,幾乎罄其一路行囊。萬曆四十三年(1615),李尚吉一行至遼陽,各衙門需索之物幾近輸納乃許打發,以緻路費匮乏,禦寒之具與雇騾之價極有不足。

遼東沙河堡處雇騾之價為:駕騾四匹至北京給銀二十兩;騎騾二匹至山海關給銀六兩。朝鮮使臣至遼東期間,官員習慣假借貿易朝鮮土産之名,行讨要、勒索之實,且累次征索對使團造成極大的經濟負擔。朝鮮使臣基本不會與其主動發生貿易往來。

遼東“虜警”随時而至,列堡戒嚴,使團忙于趕路時無暇顧及貿買雜物。無論遼西、遼東,騎兵傳遞“達子”信息常呼嘯飛過,使團須促鞭疾行至安全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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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子”搶掠而過,驿路凋零虛殘,使團趕路倍加警惕。沿路多投宿民家,要麼村門無人應答,要麼索要高價且行李多失。萬曆三十年(1602),朝鮮使臣李民宬行至盤山、高平一帶聞“達子”聲息,因離廣甯西百十裡地情況不甚緊急,故使團可按規定路線前行。宿廣甯城外三十裡盛家店,正使、寫字官、軍官等行李、衣服、餐食皆被偷去。

回程時,小淩河驿卒劫換使臣坐騎,并偷竊弓子。使團到高平聞西邊砲聲,登城東見富家莊等地被“虜騎”侵襲。李民宬評述:東八站之廣甯一帶人多貧窮,凡遇使團皆瞪目相視,使團唯有加強護衛以防被搶奪或偷盜。

總之,朝鮮使臣在遼東地區既無貿易需求,又無貿易條件,僅就食宿問題進行必要支出。朝鮮使臣赴京路程遼東所占将半,所經站城與城外關塞皆為防禦要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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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團所持物資主要用于入京貿貨,在遼期間主要任務為按時趕路。但高淮等稅使撤還後,遼陽、海州、廣甯等巨鎮鋪肆繁榮程度有所恢複。但朝鮮使臣多不會主動與商賈進行貿易活動。

官府嚴密的監控

官府對其監控較為嚴緊,且買賣多伴遊棍、賣頭人役(牙商)需索行為。萬曆四十二年(1614),金中清使團中譯官與遼人私相買賣傳至衙門。

于是,都司大人招來譯官言:“你一行員役所持把參必須發賣于我,方許打發,不然雖久未可發也。”譯官給予其它賂物後,使團得以發車。萬曆四十五年(1617),朝鮮譯官金瑞私與遼商發賣海帶五馱,或價甚多。同行張希男所賣海菜陰屬遼商,并欲以金瑞之價易賣。

遼商曰:“其價已金瑞,汝何準捧乎?汝是開城府商張某之子,安得冒譯官往上國乎?仍為毆打,卒未得價。”可見,譯官零散私貿與官方征貿在遼東腹地常有發生。此外,明廷律法許可朝鮮使臣在山海關以及中江關市等遼鎮邊地買賣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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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明廷曾許朝鮮山海關内外就便收買焰藥。但是,山海關以東原本出産較少,動蕩的社會環境亦使行商逃離,遼東所需物資尚需赴關西購買。

中江地區更适合朝鮮使臣集中貿易物資。中江外威化島邊設有站鋪,使團渡江後差官、監稅、行商皆通其行伍之間。中江委官及鎮江守官對朝鮮使臣較為優待,使臣從中江栅中通過時明廷委官送茶行禮。鎮江遊擊等聞使臣通過亦來義州送帖并索要詩文。

中江一帶“盛設供帳”,“禮遇甚隆”。朝鮮使團蔔馱等過中江栅門時亦需交納稅款及付與各官刀、扇等禮物,把總委官點查時容易過關。如果禮物無法滿足江上委官要求,即因“少之不受”,使臣則需再次加送,方可安然過關。回程時所持貨物須繳納稅款。

萬曆三十六年(1608),朝鮮使團過江時中江抽稅折九十兩白銀,通事等以帽緞六十匹納之,方可同行。而後,又要對焰硝征稅,通事懇告後得免。朝鮮使臣及随行人員所持貿易物資多為禁物,“往還行囊裹,并見搜索”,公私之物“雖欲随便貿來,其路已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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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遼東都司每行阻搪,需索銀兩,罔有紀極,使奉使之行例緻梗滞”。朝鮮王廷為避免使團“沿路濫馱之弊”使國家蒙羞,嚴令法府一一查點赴京員役,如有“冒僞帶率者”或“赍持禁物者”,從重治罪。

然而,隻要明朝與朝鮮的朝貢關系得以保持,使臣沿貢路貿換貨物謀取厚利的行為就不會停止。後金政權對遼東占據後,朝鮮使臣赴明貿易路線随之轉向山東至京城一帶。

邊境潛貿的萎縮

明清戰争拉開序幕之前,中江、滿浦、茂山、會甯等中朝邊貿市場雖得以保留,但政府許可之外的“奸頑之徒”私相往來,“零賊竊發邊上”等夾雜潛貿的行徑在朝鮮統治秩序恢複後均受到打擊。戰争期間的自由貿易盡歸潛貿行列,潛貿又恢複了非法屬性。

政府控制下的貿易活動嚴重偏離經濟軌道,受政治氛圍影響極大,在各方博弈的過程中往往成為妥協的首要工具。遼東地區的中朝貿易較壬辰戰争時期變化最大的當屬邊境私貿部分。鴨綠江下遊邊民及中原商人依托中江關市一度可以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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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商簇至,船亦無間。”遼東商民頻繁往來于義州至理山沿江一帶。尤其八九月采參季節,月黑人斷之時,中朝邊民互騎小船潛相買賣于隐秘處。萬曆二十八年(1600)十一月,朝鮮政府認為明軍已撤,邊防務必整饬,以期與上國接界之處的私貿恢複禁嚴狀态。

朝鮮國王令各監司及義州府尹驅逐本國商人,若發現仍有潛留江界即刻捉捕,相應官員一同問罪。使臣赴京越江亦須嚴查,不許攜帶禁物,嚴防上下疆域私相往來。

朝鮮邊官鑒于明朝将官尚未盡回,各衙門差官尚有往來,把江委官、收稅差官等建制仍在,一旦朝鮮逐商之令下達,關市開場之日不見朝商影蹤,“不但買賣者瞋怪,把江委官、鎮江城遊擊輩必且怪怒,或将謂我國忘天将生死肉骨之大恩,而輕負之也”,遂建議弛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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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官先嚴查水上潛商,“捕得犯禁者,枭示境上”,警示赴中江貿易者約束私貿行為,申明朝鮮政府的邊防态度。此時,明朝從中央到地方皆支持中朝邊貿。

明廷希望朝鮮通過遼東關市實現經濟複蘇,即“何不将貨物求遼東銀子乎?”遼東把江委官、收稅官亦希望開放中江關市以擴大人參、貂皮等朝廷貢物的來源以及抽取巨額關稅。高淮曾移咨義州府,建議朝鮮差派文官至中江一帶專司稅務,強化中江關市生财職能。

總的來說,鎮江遊擊等地方官更視關市為轄境内的重要經濟區,對邊民生計和自身權利的鞏固皆大有裨益。反之,貿易互通、人員往來皆為朝鮮之“無窮後弊”,朝鮮君臣堅持申請停罷關市。遼東與朝鮮無論支持開市與否,當時中江的貿易法度甚嚴,行商利潤要麼為官方所侵,要麼交易為官方所限,商人及邊民貿易活動自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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