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畫《聽琴圖軸》局部
說到“幾”字,人們馬上會想到“幾個”“幾時”“幾許”“幾乎”等詞語。
其實,古人講到這幾個詞的時候,用的是“幾”字。
現在的簡化字,“幾”,合并了“幾”的含義。
“幾”和“幾”原來并無瓜葛,隻是音同,二者不屬于“簡繁”關系。
古漢語裡,“幾”是人們使用了幾千年的“家具”。
《說文》雲:“幾,凥幾也。象形。”
“凥(jū)”,後來,被認為是“居”的異體字,逐漸被“居”取而代之。
實際上,“凥”原本讀“píng”,是“憑”的本字。許慎說“幾,凥幾也”,即“憑幾也”,讀作“píng”。徐锴《注》:“幾,人所憑坐也。”
《詩·大雅·行葦》:“或肆之筵,或授之幾。”
這是一首記叙說周天子招待親族的詩。《鄭箋》注:“年稚者為設筵而已,老者加之以幾。”
因為,先秦的時候,人們席地而“危坐”——如《禮記·曲禮》雲:“主人跪正席客跪撫席而辭。客徹重席,主人固辭。客踐席,乃坐。”
漢代以前,人們不穿“合裆褲”,隻有此種“危坐”才最得體,若叉腿“箕踞”,既不雅觀又不禮貌。
如此坐姿,坐下和起來都很不便,特别是老人。于是,有了可“憑”之“幾”這種家具——坐或起,均可“憑扶”。因此,古有“幾杖”一詞,如《禮記》《史記》所載,皆為可“憑扶”之物。
婦好墓中出土跪坐玉人
殷商的時候,人們就是這種“屈膝危坐”。婦好墓出土的“小玉人”是最好證明。有學者稱,此玉人,很可能就是婦好本人之像。
甲骨文中亦有“幾”字,亦為“象形”。
于省吾先生在《甲骨文字釋林》中說:“(幾)象幾案形。其或一足高一足低。其有橫者,象橫矩之形,今俗稱為橫撐。”
《周禮·春官》記載,周王室專門有掌管“五幾”之官員。鄭玄注曰,“五幾”為玉幾、雕幾、彤幾、漆幾、素幾。天子和各等貴族分“級别”使用。
馬王堆漢墓出土漆幾,高43厘米,長63厘米
漢劉歆《西京雜記》載:“漢制,天子玉幾,冬加绨(tì)錦其上,謂之绨幾。凡公侯皆竹木幾,冬則細罽(jì)為橐以憑之。”天冷的時候,“幾”上蒙以體現不同級别的織物。
先秦的時候,“幾”字俗體寫為“機”。《周易》《左傳》皆用此字。後來,“機”字反而有了自己的含義。
《孟子·公孫醜上》說孟子“隐幾而卧”;《莊子·齊物論》說“南郭子綦隐機而坐”,“隐”即“倚”“憑”。可知,“幾”,與現在一些地方的“炕幾”高矮相當。
而至今流行的“茶幾”稱謂,是從古代之“幾”這種家具傳承而來的。
嚴格來說,古代的“幾”,隻是“憑”這一個用途,而置放茶飯或具其他用途的家具,稱作“案”。
《說文》曰:“案,幾屬。從木,安聲。”
許慎說,“案”,可以歸入“幾”一類,或曰從“幾”發展而來。
具體講,古代的“案”,包括幾種——
一是“食案”。
出土戰國食案
西漢史遊的識字課本《急就篇》注雲:“無足曰槃(盤),有足曰案,所以陳舉食也。”
《周禮·考工記》說,周代王室貴族使用的“食案”,長十二寸。
這是方形的,四足。也有圓形的,三足。
《禮儀》注載,“案”有凸起之“周邊”,就是有“外沿兒”。
《後漢書·梁鴻傳》雲:“(梁)每歸,妻為具食,不敢于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梁鴻妻孟光所舉,即此“食案”。
二是“書案”,或曰“幾案”。
《東觀漢記·劉玄記》:“韓夫人尤嗜酒,每侍飲,見常侍奏事,辄怒曰:‘帝方對我飲,正用此時持事來乎!’起,抵破書案。”
“書案”,可以理解為後來的“書桌”,但東漢仍席地而坐,此“書案”,不很高,當約尺半左右。
《世說新語·雅量》:“王丞相(導)主簿,預檢校帳下。公語主簿,欲與主簿周旋,無為知人幾案間事。”
“幾案”,類于後來的“辦公桌”。由此生發出“案牍”,即“公文”之謂。處理過的“公文”亦稱“案”,“結案”“了案”由此而來。
此“案”高矮,同前。
三是“曆案”。
《後漢書·律曆志上》:“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缇(tí)缦。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曆而候之。”
這講的,是一種十分古老的以“律管吹灰”定曆法的方法,叫“候氣法”。
此“曆案”,類于後來的“工作台”或“儀器台”。
關于古代的“桌”。
漢代亦坐亦寝之床石畫像
古人從“幾”到“案”再到“桌”,是一個相當長的時段,大約經曆了幾百年。
這個變化,與人們的坐姿改變有關——即從“危坐”改為“垂足坐”。
戰國的時候,“床”已很普遍。
《說文》曰:“牀(床),安身之幾坐也。”
這是說,床,亦是“幾屬”,但用途非“憑扶”而主要是“坐”。
此“床”,略高于“幾”,但無論如何,此種坐姿,比起踞跪之“危坐”,顯然舒服了很多。
至漢代,“床”成為亦作亦寝之主要家具。《釋名》曰:“人所坐、卧曰牀。”但“坐”,仍是其主要功能。
唐“垂足坐”壁畫
這種習俗,一直延續到唐代。
唐末,才有稍高的“案”出現,因為此時,随着魏晉以始的“垂足坐”,已成為常俗。
至北宋,與現在差不多高度的“桌”與“椅”“凳”才出現并固定了下來。
這從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中可以看到。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局部,可見高桌高凳
要說的是,漢代雖有“書案”,可人們并不“伏案疾書”。有不少畫司馬遷寫《史記》的現代作品,給人的感覺是太史公伏案而作,其實錯了。
宋代,人們才在“案”上或“桌”上書寫。在這之前,人們是将簡帛或紙卷成筒狀,握在手中書寫的。
“桌”之一稱,大約也起于北宋。本用“卓”字,或許因為“卓”有“高”義。“椅”用“倚”字,取其“倚靠”之義。
晚唐絹本《宮樂圖》,“桌”隻為擺放什物
後來,有人将“卓”改用“棹”,“倚”改為“椅”。
宋哲宗、徽宗時的黃朝英在《靖康缃素雜記》中,還大大嘲笑過這兩個字。
約在元明,有了“桌”字。
明末清初張子烈的《正字通》雲:“俗呼幾案曰桌。”
這個時候,“桌”“卓”仍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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