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遙遠的大海中央有一座“人人之島”,島上安甯的住着一百多位初心部落的族人。當他們生活了幾萬年的小島在最近的幾千年裡逐漸“沉沒”以後,酋長和族人們心懷彷徨和焦慮被“裹挾”到了“孤獨之島”,從而開啟了一段與祖先的内心喜好不同的人生遊戲。雖每日面向未來,卻心盼從前,他們還能找到回家的路重返家園嗎?......
摘自原創《初心部落,找回失落的家園!》第二部分:文明2.0--“勇敢者”遊戲 /續上:
三、保險,能保障保民的利益最大化嗎?
1、保民在理賠中遇到是哪四類問題?
(1)信息不對稱溝通有誤區,引發賠償糾紛不斷:導火索通常為理賠金額與被保人自我預期不符。而造成這一局面大緻原因有:理賠條件不符(不在保障範圍、資料欠缺、超過時限等);忘記繳費,過了寬限期;被銷售誤導;銷售沒誤導,但投保人誤解了;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隐瞞了部分實情……。這些重要起因,一是源于信息不對稱,甚至為了個人利益故意而為的,二是賠償約定及協議确實過于繁雜,一般投保人很難全面了解透徹。
(2)保險公司強力管控資金收入中賠付支出比例的問題。
查到網上資料,“2018年保險公司保費收入與理賠統計,産險保費收入10770億元,理賠5897億元;壽險收入20722億元,理賠4388億元;健康險收入5448億元,理賠1744億元;意外險收入1075億元,理賠267億元。平均理賠/保費收入僅為32.4%”;“2018年全國保險保費收入3.8萬億,賠付不到1/3”;“世界500強保險業頭把交椅的美國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其2019年實現歸母公司淨利潤814億美元,合計每天淨賺人民币15億元,将近中國平安的4倍”。世界各地保險公司理賠/保費收入比都不高,意味着收取的保費其實大多數并未返回給保民做賠付使用。保險公司的收入主要是兩部分,一部分是保費收入,一部分是投資收益,用保民的錢做投資的收益最後也交給了保險公司。
(特别說明,本書援引網上查到的資料或報道數據,可能不會很精準,我僅用作定性的分析,不做定量的考究,如有少許差異敬請諒解)
看到我們信任的、去投保的保險公司的利潤之高、理賠比例之低,那些一生追随保險公司的保民們是應該前去恭賀,還是暗自悲傷?
(3)保險公司拒賠問題。最近有看到一則新聞“美國确診超40萬!保險公司擔心賠付會引發破産,拒絕為新冠肺炎買單。”想想也正常,如此人類浩劫,最終都要保險公司買單,保險公司當然不樂意了,但保險公司有沒想過協議怎麼簽的?保險的目的是什麼?保險的存在不就是為了這一天能出手相助嗎,怎能拒絕買單呢。記得前幾年,廣州大暴雨淹了非常多的車,車輛進水後損毀嚴重。但車主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答複沒有買專門的涉水險就不予理賠,後來在政府的協調溝通下,才将涉水的損壞也計入到車損險。後來涉水險就并入了車損險當中了。保險公司的策略是:能不賠就不賠,實在運氣不好我甯願選擇破産,也不想額外掏錢。想一想,在純粹利己、深度中心化的規則設計中,保險公司的做法也很容易理解,換了我是保險公司大股東我也可能這樣做。
(4)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和資金嚴格管控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2020年安邦集團和安邦财險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解散”,安邦保險集團是曾經的世界500強,總資産最高達2萬億元的“大”公司,由于董事長涉嫌經濟問題,經營投資方向出現了偏差,最後到申請破産的結局。這裡延伸出幾個疑問:保民交的保險金到底是誰的錢?誰有權控制、誰有權監督、誰有收支的知情權?在保險人自交、自保的“保險遊戲”中,真的需要一個獨立的“二傳手中間商”的存在嗎?
2、綜上所述,保險的遊戲規則決定了它不會優先保障保民的利益。
三百多年來,在保險公司遊戲規則設計上有着巨大缺陷。本應作為全心全意服務保民的保險公司,與保民之間卻是利益矛盾體的關系,既隻有壓制對方自己才能最大獲益。這是屬于不對稱、零和博弈類型。博弈雙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繳費,但控制權及話語權卻都在收費者的手中,所以雙方誰主動、誰被動,誰獲益、誰受損一目了然。松散且信息不對稱的保民,即使人數再龐大,也無法和體系化的密不透風的運轉機構相抗衡。
四、比較案例:企業内部的“保險”,工會職工互助基金(有的也叫職工互助保險)
有人會說互助基金與商業保險性質不同,沒有可比性,今天我是故意拉到一起進行比較分析的,就是為了更清晰的揭示核心要點。先說一下普遍存在的“企業内部職工互助基金”的運作方式,估計我不細講不少讀者也是清楚的。
1、先說與保險公司運作類似的5個地方:
(1)成立互助基金管委會,下設執行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規範、标準,收費、受理補助申請、核實申請、發放補助、管理資金(相當于保險公司的管理職責);
(2)職工(被保障人)每月要定期交納固定金額的互助金(保險金),繳納互助金的職工自願加入,越多越好;
(3)按協議或規定,當被保障人發生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身故、家庭成員重大變故時,由本人申報、出具證明,由執行機構進行核實核查;
(4)核實後,機構按協議或規定進行相應的補助(賠償),并持續跟蹤核實真僞;
(5)當互助基金留存較多時,執行機構有權在授權下進行理财,确保資金增值收益;
2、再說與保險公司不同的地方,以下6點是關鍵:
(1)資金控制權。互助基金管委會對資金池沒有所有權、控制權,隻有授權範圍内代為管理權、顧客服務權。互助資金屬于全體參加互助的職工所有,其他企業、管委會、銀行均不得擅自調用;
互助金的理财收益也充入互助金,歸全體被保障人所有;
(2)信息透明。所有互助資金的進賬、出賬、每月統計分析均對所有被保障人公開,每個被保障人都有權知道賬目的具體詳情。
被保障人可以做到彼此互通信息,也可以做到互相監督、舉報;
(3)全體監督。互助基金管委會的工作完全接受企業和全體互助職工的監督,财務上接受工會的審計。管委會工作接受全體保障人監督與滿意度考評,工作人員收入與考核結果挂鈎。
即使賠償後,也可以有專人進行監督、複核、跟蹤,發現問題向管委會彙報,複查結果報告向全體被保障人公布。
(4)不存在運營利潤。企業互助基金一般沒有所謂的結餘與利潤指标,也沒有所謂利潤分紅,基金能良性運行即可。管委會及辦公室成員按規範要求工作,接受工會和職工的考核。工作人員拿工資和獎金,其年終獎金多少與互助金的結餘無關,與理财收益無關(理财如有高收益,可另行約定獎金),隻與服務質量考核成績有關。
(5)互助資金有效返回率極高。由于沒有傭金提成、沒有營銷、沒有廣告、沒有太多行政成本、沒有利潤分紅、沒有随意對外投資、沒有所謂的三差,職工寶貴的互助資金幾乎沒有浪費。因此互助資金池中最終返還給職工,作為賠償金的占比很高。
(6)補償标準靈活可調。當互助金結餘高企時,可以調高補償範圍和補償标準,而互助金結餘不足時,可以降低補償範圍和補償标準,财務及标準信息公開,互助人都被一視同仁的對待。所以互助金既不會出現大量結餘,也不會出現虧損,更不可能破産和挪用資金。
由于互助基金的公開透明、不求利潤、返還率高、考核公開、職工能得實惠等特征,所以不少企業主、社會慈善人士很熱衷往此類基金裡面“無償充值”。
經過比較,其實互助基金與商業保險最大的不同是管理者扮演的身份不同:互助基金機構和被保障人之間是純粹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服務者按服務内容和服務質量獲得相應待遇,他們之間是利益共同體,而不是利益矛盾體。
因此互助基金能盡最大努力保障互助人的利益、提高滿意率,而不是優先保障管委會的利益。這套規則的核心要點回答了“保險金屬于誰?”、“保險公司為誰的利益服務?”的問題。假如保險金是保民自己出的,被保障人又是自己,那麼保民們有必要自己出錢給自己請一個“控制者”和“保險金二傳手”嗎?
說到這裡,已經給我們展示了升級保險底層規則的一線曙光:在信息時代每個保民都将成為了獨立的信息中心節點,可摒棄中心化的純粹利己主義思維,構建“保民自己的保險公司”。此内容将在本書的第四部分再詳細探讨。
當幾千年前社會剩餘财産開始出現,人們生活開始充裕,我們的祖先不假思索的優選了“利己優先”的策略,進而成為文明遊戲新版本的“第一規則”。新版遊戲一開始上線,就以極快的速度關閉了持續幾萬年自然形成的“平等對稱、同類互助”的大門,而開啟了另一扇從未打開過的閘門......。回望走過的路,盡管發展快速,卻有更多的焦慮與無奈同行。
(未完待續、每日更新,先連載後刊發,謝謝支持!原創艱辛,請尊重創作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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