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題:誠信原則 因“典”而亮
呂文靈 作
導讀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信,自古便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于個人而言就是基本的道德規範,于社會而言,是公序良俗,是維護社會和諧的紐帶,是健康良性的社會運行必須具備的基礎性原則。但社會生活中也會發生“拾金而昧”、商家“殺熟”、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等不誠信的行為。為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梳理了與誠信原則相關的典型案例進行釋法析理,旨在引導社會形成“倡導誠信行為,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氛圍。
拾得遺失物後丢棄要擔責
“五一”假期期間,萱萱在體育場附近玩耍時不慎丢失其電話手表。為了找回電話手表,其與母親周女士到派出所報案。接警民警查看了監控錄像,沒有發現任何有用線索,案件陷入了僵局。
幾天後,萱萱發現電話手表抓拍到了一張人臉圖,周女士立即将信息反饋給辦案民警。通過偵查,民警鎖定了三位“嫌疑人”蔣女士、張女士、夏先生。三位“嫌疑人”來到派出所接受詢問,一開始不承認拿了電話手表,後聽到民警說隻需要賠償就松了口,道出了事情原委。
原來,蔣女士在體育場附近撿到了電話手表,她折騰了半天也沒打開,便順手給了張女士。張女士拿着電話手表研究了一番,也沒有打開,以為是壞的就扔進了垃圾桶。清潔工夏先生在清理垃圾時在垃圾桶底部發現該電話手表并在持有兩天後再次将其丢棄。現案涉電話手表已經毀損滅失。
在得知手表已經無法找回,三位相關人又不願意賠償後,周女士一紙訴狀告到法院。
重慶市墊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告張女士、蔣女士在拾得遺失物後,未妥善保管緻使遺失物毀損,有違法理,并與情理相悖;被告夏先生在垃圾桶裡拾得案涉電話手表後再次丢棄,其主觀上并無過錯,夏先生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為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張女士、蔣女士折價賠償300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拾得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拾得遺失物前,法律抑或道德并未要求他人必須拾得的義務,但在其拾得并占有遺失物時,其就選擇了承擔法律上規定的拾得人應負的妥善保管并返還遺失物的義務,并因此而享有向遺失物權利人主張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此即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張女士、蔣女士拾得電話手表既無歸還意願,亦未妥善保管,緻使電話手表毀損滅失,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夏先生系在垃圾桶内拾到該電話手表,根據社會公衆一般認知,處于垃圾桶内的物品即為丢棄物,因此,夏先生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審理法院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寓情于法,法理相融,在張女士和蔣女士拾得又丢棄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情況下,判決二人向周女士賠償一定損失,有利于弘揚正氣,在全社會形成“路不拾遺”的道德風尚。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法典中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本案案由雖小,但實際生活中,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多有發生,若是處理不當則會引發糾紛。
受欺詐簽訂的合同可申請撤銷
盧先生與某知識産權服務公司訂立商标注冊代理合同,約定由該知識産權服務公司在3個服務類别上代理注冊“周老師快樂作文”商标。
申請過程中,該知識産權服務公司安排一名員工冒充“快樂營”公司謊稱正在申請注冊“曹老師快樂作文”商标,因與盧先生申請的商标較為近似未能核準,将以“其他方式”取得商标。該知識産權服務公司又安排另一名員工在接到盧先生咨詢電話時謊稱“其他方式”可能為“曹老師快樂作文”的申請類别更多,則商标局很可能據此駁回類别申請較少的“周老師快樂作文”。
出于對該知識産權服務公司作為專業代理機構的信賴,盧先生又與該公司補充簽訂了20個類别申請的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費用4萬元。後該知識産權服務公司又以同樣方式誘導盧先生與其簽訂另外22個服務類别的商标注冊代理合同及辦理版權登記的服務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費5.65萬元。察覺自己上當受騙後,盧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兩份商标代理合同并返還代理費用等。
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盧先生無申請涉案20類注冊商标的主觀意思,簽訂涉案合同違背其真實意思,遂作出了撤銷某知識産權服務公司以欺詐手段同盧先生補充簽訂的後兩份《知識産權服務委托協議》,全部返還因實施欺詐取得的财産,駁回盧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商标代理系較為專業的行業,盧先生作為社會一般人基于對專業機構的信賴,在某知識産權服務公司冒充他人的“恐吓”後陷入錯誤認知,認為必須繼續申請本案20類商标才能确保此前申請的商标獲得注冊,此種錯誤認知使得盧先生作出簽訂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敬業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企業經營與發展的基石。知識産權代理服務提供者應當秉持專業、謹慎的态度進行代理服務,但在愈發激烈的行業競争下,部分企業有違專業操守和誠實信用,以欺詐、恐吓等不當手段牟取競争優勢和交易機會,既損害委托人利益,又損害行業良性競争與發展,更破壞市場環境及社會風氣。
本案審理法院依法适用法律打擊利用他人對專業機構信賴實施欺詐的不法行為,有助于整頓知識産權代理服務中的“殺熟”亂象,也有利于營造公平誠信的競争環境,為知識産權代理行業發展注入崇敬專業、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法治正能量。
售賣假冒二手貨構成違約
魏先生在某二手平台出售二手内存條兩根,上傳了該内存條的外觀、标簽型号照片,并附上了文字說明。周先生通過二手平台購買了前述内存條兩根,到貨後,檢查了該内存條外觀與魏先生展示的一緻,并且在電腦上可以使用,遂于簽收當日即在網上确認收貨并付款。
兩個月後,周先生在品牌官網上查詢發現,自己在魏先生處購買的内存條存在外觀與内在不一緻的問題,系假貨。周先生随即聯系魏先生,要求魏先生退貨退款,但魏先生拒絕,周先生便訴至法院。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賣家魏先生未對内存條存在外觀與内在不一緻的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品牌存在其所售賣的産品,且周先生在發現問題後立即通知了魏先生,已在合理期間提出了質量異議。因此,魏先生未向周先生交付符合雙方約定的合格産品,構成違約,周先生主張退貨、退款,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标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标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本案中,周先生已按合同約定向魏先生支付了貨款,魏先生應當交付符合其展示及文字說明的産品給周先生。
本案的審理、裁判,對優化二手商品交易的網絡環境,保證貨真價實,誠信交易,促進二手商品線上交易的健康、規範、有序發展,以及平等保護市場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技術、互聯網産業的飛速發展,數字化經濟深入人心,網絡買賣觸手可及,使得社會個人閑置的二手商品通過網絡平台流轉起來,實現了資源的最大化、有效化利用。但運用網絡平台魚目混珠銷售假貨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案例旨在提醒廣大出賣人,在售賣閑置二手商品時,應當與出售全新一手商品一樣,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對貨物擔負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在網絡上對商品質量進行描述、說明的,交付的商品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要求。如該商品非正品或有質量瑕疵等問題,應予以明确指出、說明。同時,買家在購買時亦應當擦亮眼睛進行甄别,在收到貨物後及時檢驗,并保留相關證據。
售房隐瞞重要信息被判敗訴
羅先生與湯先生夫婦簽訂房地産買賣經紀合同,合同約定湯先生夫婦将其所有的位于重慶市的一處房屋以市場價42萬元出賣給羅先生。羅先生向重慶某房屋信息咨詢公司支付經紀服務傭金4230元,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相關事項。在案涉房屋辦理過戶登記1年之後,羅先生得知案涉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而此前湯先生夫婦并未告知羅先生及重慶某房屋信息咨詢公司該事實。羅先生認為湯先生夫婦隐瞞房屋重要信息,應屬欺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并由被告湯先生夫婦退還購房款并賠償契稅、利息等損失,重慶某房屋信息咨詢公司退還中介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湯先生夫婦隐瞞房屋内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羅先生違背其真實意願以市場價購買該房屋,依法應認定為欺詐,故羅先生主張撤銷房地産買賣經紀合同的主張應予支持,遂判決撤銷羅先生與湯先生夫婦之間簽訂的《房地産買賣經紀合同》,湯先生夫婦退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相關損失,重慶某房屋信息咨詢公司退還中介服務費。
■法官講法典
根據一般公衆心理,房屋交易中,如果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直接影響房屋的交易價格和買受人的締約意思。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對傳統風俗的尊重,出賣方負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向購房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本案中,湯先生夫婦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未向羅先生告知房屋内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使羅先生違背其真實意願以市場價購買該房屋,案涉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法院判決支持購房人撤銷案涉購房合同的請求,保護善良無害風俗中人民群衆的樸素感情,并以公正裁判細化房屋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規則,對豐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内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具有重要意義。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劉 洋 本報通訊員 胡雅茹)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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