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臨時工的規定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将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确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案例分析】
申請人的請求事項:請求給付工資款41,800元、并按照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給付之日止。
事實與理由:我的放假工資是公司答應給我每月2,000元,我是中層,每個月有值班、審批規程,規定我們随叫随到。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明确自己是打工人員,而且公司也認可其臨時打工人員的身份,那麼打工人員的身份及工作性質大家都是有一定認知,他和職工不是一個概念即有活幹就有工資,沒有活幹就沒有工資,也不涉及休假與勞保。申請人在有幾個月份就沒有上班,申請人在我公司在2019年和2020年臨時打工,确有相應工資沒有發放,拖欠原告工資金額24,743元,不是原告訴請數額;不是我公司有意拖欠,自2020年初發生疫情,我公司經營困難,我公司于2019年4月停止采礦,我公司現在資金短缺,井下維護都是借貸,後期重新生産才能結算人員相應工資;拖欠原告工資不同意支付利息。
臨時工
【查明】:根據申請人銀行工資卡客戶對賬單查明,2018年4月起公司招用申請人從事采礦管理工作,月工資7,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截止到2021年3月,公司共計拖欠申請人工資款39,800元。其中:2019年8月2,000元、2019年9月2,000元、2020年1月2,000元、2020年3月2,000元、2020年4月5,500元、2020年5月7,000元、2020年8月2,000元、2020年9月2,000元、2020年10月5,100元、2020年12月4,200元、2021年1月2,000元、2021年2月2,000元、2021年3月2,000元。
同工同酬
【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币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公司雇傭申請人工作,應當按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根據《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有關工資支付糾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應當按有利于農民工的原則處理。因此,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工資卡客戶對賬單等相關證據,對申請人主張的欠薪事實及拖欠的工資數額予以采信。公司對拖欠申請人的工資款39,800元,依法應當承擔給付責任。關于申請人主張的工資款利息,于法無據。
公司關于“拖欠申請人2019年和2020年工資金額為24,743元,不是申請人訴請數額”的辯解,如公司未提供企業工資表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如不能證明則不予采信。
機會平等
【深度分析理解】:公司公司雇傭申請人工作,應當按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對未發工資的月份意見一緻,公司僅對申請人主張的工資标準有異議。本案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用人單位應就工人的工資發放情況、減少勞動報酬情況提供證據,公司經釋明并未就已發放工資标準提供相應證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參考申請人提供的工資流水及相關陳述,認定公司欠付被上人39,800元勞動報酬,并無不當,公司關于僅欠付21,910元勞動報酬的理由依據不足。
臨時工問題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卻大量存在于多個行業,并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别于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裡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隻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别,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随着《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但是,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隻和派遣公司簽協議。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幹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幹,會被随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這些類似于臨時工的派遣工處境十分尴尬。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晉升甚至榮譽,還随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石秀印說,勞務派遣将傳統的勞動關系分割開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系",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根據調查,勞務派遣工即使在同一個用工單位長期服務,也不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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