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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前發現懷孕被辭退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0-03 06:41:14

入職前發現懷孕被辭退(查出懷孕當天被辭退)1

41歲的樊女士在珠海英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珠海英利物業)工作,今年2月20日發現懷孕,告知單位領導後,當天下午就被通知“不用來上班了”,她要求繼續上班被拒于門外,個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門衛室。近日,樊女士以懷孕後被單位非法辭退,物業公司涉嫌就業歧視,侵犯其“平等就業權”為由提起訴訟。

作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首度新增“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後,珠海最新一例以該案由提起的訴訟,案件進展備受輿論關注,也在當前鼓勵生二胎、緩解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為研究觀察女性尤其是孕婦的就業權保護提供了一個鮮活案例。

7月12日,該案在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珠海英利物業回應,與樊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因為樊女士在試用期内經常遲到早退,嚴重違反法定單位的規章制度,非原告所主張的由自己懷孕導緻,隻是通知解雇的時間與樊女士發現自己懷孕剛好同一天,這屬于巧合。

案件還原

工作一個多月告知懷孕後,當天被辭退

綜合庭審以及對原被告雙方的采訪,南都記者還原了樊女士懷孕後被解雇一事的大緻脈絡。

2019年1月,樊女士到珠海英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聘,并被安排至夏灣某學校監控室當監控員。樊女士說,當時雙方口頭約定試工三天,月薪3750元,月休4天。應聘第二天即1月5日恰逢周末,其原本想休息一天,但因臨近春節,公司用人相對緊張,其當天就正式上班。

從2019年1月5日入職到2019年2月20日接到“不用來上班”的口頭通知,這份工作她幹了還不到2個月。樊女士回憶了自己被辭退前的經過,稱直到20日之前,她都正常上班,沒有接到任何要被解雇的消息,最後一天工作是19日的晚班,從晚上約7點一直工作到20日早上,上完班回到家中已經是早上8點多鐘,因為近期大姨媽一直沒來,她當時用驗孕棒檢測,發現自己懷孕了。

樊女士說,當天上午她稍作休息,中午便趕去醫院檢查,醫生建議其休息,并開了一張備孕假單。20日下午1時55分許,其先後通過電話和微信,告知物業公司一名杜姓經理自己懷孕的消息,下午4時53分許,她接到保安班長的電話,稱其崗位已經安排人手,不用來上班了。樊女士提供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了上述說法。

“剛懷孕就被解雇,對我的打擊很大,直到現在我都很難接受。”樊女士說,21日她先後向人社局、勞動部門以及街道辦打電話求助,反映自己的遭遇,22日又嘗試回單位照常上班,但在學校門口被攔下,其私人物品也被“扔”在了門衛室。

樊女士表示,懷孕期間被解雇,意味着生育期間沒有收入和保障,為了能繼續留下來,2月23日她又手寫了一封信給英利物業,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裡面寫道:“2月20日下午4點53分接到班長打來電話,說以後不用來上班了,目前學校保安不讓本人進學校,自己無法履行職務,要求通知該員工,不得阻礙自己到辦公場所工作”“本人已經懷孕,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尊重婦女權益”。但公司一直未正面回應。

疑物業公司就業歧視,向法院起訴

此後,樊女士開始多方奔走,積極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3月26日,她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書,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資以及經濟賠償金。

3月28日左右,樊女士感到身體不适,到醫院檢查,當時醫生診斷可能胎停了,其立即回家卧床休息,不料31日小孩已經意外流産。樊女士說,高齡産婦以及孕期被解雇的壓力,是導緻自己流産的重要原因,直到現在她的身體和精神仍未完全恢複。

樊女士提供了醫院出具的流産診斷證明。不過,物業公司對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鍵性均提出異議,表示不予認可,“因為原告沒有遞交完整病曆,不能證明其導緻流産的原因”。

為促進對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新增了“平等就業權糾紛”,明确“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适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别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

發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讓樊女士第一次知道了這個與自己息息相關,但過去一直很陌生的法律術語。4月底,樊女士以“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珠海英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獲知其懷孕後,非基于工作崗位客觀的内在需要,無理由解雇自己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使原告在懷孕的情況下被迫失業承擔了巨大的生活和精神壓力,導緻原告精神沮喪、失眠、情緒低落、痛苦難當,以緻流産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應支付精神撫慰金、生育醫療費等賠償合計3.8萬餘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自稱懷上二胎在意料之外

樊女士今年41歲,1997年從中師畢業後曾在老家一所小學做了一兩年的民辦老師。

“民辦老師沒有編制,工資比較低,沒有保障,一個月工資180元。”樊女士稱,當時有個朋友在廣東打工,告訴她一般的流水線工人一個月可以拿到四五百塊,1999年她懷揣對新生活的向往,到東莞找了一份流水線的工作。除了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之外,她每天加班2個小時,第一個月就拿到了一千多塊錢的工資,是她做老師時工資的五倍多。

之後,樊女士來到珠海工作,2006年收獲了自己的愛情,與男友結婚并生下了一個女兒。樊女士說,有了女兒後,她的生活重心漸漸從工作轉移到家庭,主要在家裡帶孩子,斷斷續續做過一些零工貼補家用。2012年,小孩開始上學,她重新開始全職工作,依然是在電子廠做流水線工人,直到2019年年初才應聘到珠海英利物業。

“這次懷孕完全是意料之外的事情”,樊女士說,她和丈夫想過生二胎,但因為經濟壓力大,尤其是2018年剛買房,掏空了家裡的積蓄,本來計劃過兩年經濟壓力緩解後再備孕,隻是變化比計劃快,2月20日發現自己懷孕了,屬于大齡高危産婦,所以她在去醫院檢查時提前通過電話、微信告知物業公司領導,沒想到2個多小時後自己就被解雇了。

焦點

“珠海孕婦被辭退”四大焦點

該案于7月12日開庭,樊女士與珠海英利物業一名經理以及企業辯護人出席了庭審。該案是勞動争議還是平等就業權糾紛?物業公司究竟因為什麼解雇了樊女士?樊女士的離職、被解雇是否構成企業對原告平等就業權的侵犯?為何選擇在樊女士發現懷孕當天解雇?這成為本案的焦點,原被告雙方均各有說法。

庭審中,一個細節令旁聽的媒體印象深刻,為樊女士辯護的律師已經是一名懷孕32周的女性,庭審時挺着大肚子。

1 懷孕當天被解雇,究竟是什麼原因?

物業公司:員工經常遲到早退,與懷孕無關

物業公司認為,企業解除與原告樊女士的勞動關系事由,并非原告所主張的由原告懷孕而導緻,而是原告在試用期内經常遲到早退,嚴重違反法定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被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企業與原告樊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法庭上,物業公司還提供了樊女士經常遲到早退的視頻。

樊女士:确有遲到但已提前說明,考勤都是全勤

樊女士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物業公司提供的員工考勤管理辦法,“每遲到或早退十分鐘,減發員工本人的每月工資,每增加一分鐘再多減一元”。第十條規定,“被告隻有在員工一個月内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一個月内累計曠工五天以上,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方有權按照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本案中,原告的試用期約定為3天,已過試用期,樊女士的确存在遲到的情況,但是是經過其部門經理的同意和認可的。從被告提供的原告工資表可見,企業并未扣工資,考勤均是全勤,未出現遲到曠工等記錄。

辯律師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考勤管理辦法以及工資單考勤表,均可以證明被告是認可原告樊女士的遲到行為,現被告發現原告懷孕之後,又以原告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雇原告,隻是為自己的不合法行為找了一個合法的外衣而已。事實上就是對懷孕女職工的區别對待,屬于非法辭退。

樊女士表示,自己家住坦洲,工作地點在珠海夏灣,路途較遠,如果要趕7點的早班,早上5點30分就要出門,先騎十幾分鐘共享單車到公交車站,然後轉乘兩趟公交車,順利的話單程一個小時左右,遇到堵車,動辄近兩個小時。自己早已提前告知單位領導,堵車的情況可能會晚點。領導沒有回複信息,但也沒有表示不同意,而公司對其考勤記錄一直都是全勤,上班晚一點在其他保安身上也較為常見,加上沒有人專門為此提醒過她,讓她一直以為自己的工作符合公司要求。

2 是勞動争議,還是侵犯懷孕女性“平等就業權”?

物業公司:屬于勞動争議,被辭退女工多項訴求應駁回

法庭上,物業公司表示,樊女士提出的“平等就業權糾紛”屬于人格權糾紛,不屬于勞動争議糾紛,而本案原告樊女士的第1、2、3項訴訟請求,包括被告支付原告孕期工資損失、未能休産假工資損失和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生育醫療費均是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而起,屬于勞動争議糾紛。而勞動争議糾紛必須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勞動糾紛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必先經過仲裁,故原告未經仲裁程序在本案要求屬于程序錯誤,應予以駁回。

樊女士:獲知其懷孕後立即辭退,屬于典型的就業歧視案

樊女士的辯護律師認為,法律明确規定懷孕女士在産期哺乳期的勞動權,享有不被無故辭退的權利。樊女士所從事的崗位為監控員,所處的職位不屬于孕婦禁止從事的崗位,物業公司在獲知原告懷孕以後,立即辭退原告的行為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的非法解雇懷孕女職工的歧視性行為,條件符合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本案是典型的就業歧視案件。

律師認為,勞動争議和平等就業權糾紛,兩者的法律關系不同,保護的勞動者的權益也不同。勞動争議案件主要是因勞動關系産生的勞動權益的争議,訴求主要是确認勞動關系,要求支付工資差額、賠償工傷醫療等,而就業歧視案件是基于平等就業權和個人尊嚴産生的争議,保護的權益是勞動者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本案中,物業公司獲知樊女士懷孕的情況下,立刻辭退原告,這是一種基于原告懷孕的事實,對原告的差别對待,剝奪了法律賦予原告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被差别對待的權益,即被告不得因為原告是否懷孕而作出是否辭退的決定。

3 為何在查出懷孕當天解雇?是否主動離職?

物業公司:當事人多次表示要離職,懷孕當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是巧合

庭審中,物業公司多次表示,原告樊女士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多次向企業提出離職,隻是因為被告沒有招到人才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當企業找到人,通知樊女士不要來上班的當天,剛好碰上了樊女士發現自己懷孕的日子,時間節點巧合。但原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根本原因是原告不按時上班,經常遲到早退。試問哪一個單位,哪一個公司願意招收這樣的員工?

珠海英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名李姓經理補充說,樊女士剛工作幾天,就說“我可能随時都會離職,你們要早點找人,有人做的話,我就不用來上班了”。但那個時間節點正值春節前後,招人比較困難,所以公司在招不到人的情況下還是極力挽留,但是在用人的過程中就發現樊女士遲到,公司的監控錄像每天都有記錄。而學校的監控室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樊女士經常遲到,導緻每次正常交接班時人不能準時到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隻能選擇換人。

李經理表示,企業20日下午4點多通知樊女士不要來上班,其懷孕的檢驗報告是晚上8點多鐘出來的,這個時間段企業并不确認樊女士是否真的懷孕,因為經常也有員工說自己今天生病了或身體不舒服,不來上班。當時企業通知解雇,完全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律,根據樊女士之前的工作表現作出的,與其懷孕無關。

當南都記者詢問,在晚上醫院出具檢驗報告,确認樊女士懷孕的情況下,為何沒有重新考慮其工作時,上述負責人回應,對于一個企業而言,是因崗設人,既然通知樊女士不要來上班了,之後可能就不管其懷不懷孕了,因為企業已經找到了人,一個崗位就是一個人,不可能再增加額外員工,因人設崗。

樊女士:企業故意找借口,要求上班被拒于門外

樊女士坦言,監控員的崗位每天上班長達12個小時,如果是早班,要從早上7點鐘工作到晚上7點,等下班回到家已經是八九點,吃完晚飯接近十點,丈夫從事裝修工作,同樣早出晚歸,這份工作讓她難以兼顧家庭,加上交通較遠,她确實曾産生離職的念頭。2019年1月14日,她口頭提出過離職,但當時物業公司領導極力挽留,她就留了下來,發現懷孕後,單位卻一腳将其踢開,還将責任推到自己身上,顯然是在故意找借口。

樊女士稱,被違法解雇後,其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私人物品也被扔出來。所以不是自己不願意上班,而是物業公司不接受自己。

樊女士的辯護律師表示,企業雖然表示不清楚、不确認當事人是否懷孕的事實就把她辭退了,但當事人提供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樊女士在告知單位她懷孕之後,被物業公司解雇,當時單位其實沒有給出任何理由,隻是說你不用來上班了,後來企業才提出是因為樊女士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公司考勤和公司的工資發放又都是按全勤發放,沒有克扣,完全是自相矛盾。從時間節點來看,其實就是因為樊女士懷孕所以做了區别對待。

4 工作一個多月,為何未簽勞動合同?

物業公司:延長了試用期

樊女士在起訴中質疑,其1月5日入職,面試時物業公司領導告知其試用期三天,如果試用期不做了就沒有工資,正常工作月薪3750元,但直至2月20日懷孕後被通知不要上班,一個多月的時間,企業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涉嫌違法。

對此,物業公司回應,樊女士所說的“試用期三天”不準确,企業試用期為1-3個月,根據員工表現有可能一兩個月就轉正。2019年1月春節前因用人比較緊張,樊女士來企業上班,但經常遲到,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沒有及時簽訂合同,而是決定根據樊女士的表現再觀察一段時間。

延伸

女性平等就業權 如何保護? 雙方都有話說

作為最高法院新增“平等就業權案由”後,珠海香洲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一宗“孕婦被辭退,起訴企業平等就業權”的案件,究竟有何意義?各方當事人又如何看待案件背後對女性的保護?

南都記者分别采訪了雙方當事人和辯護律師。參加庭審的珠海英利物業一名李姓經理表示,對于女性的平等就業權保障,公司一直是按照勞動法執行的,企業員工很多,其中不少女員工,也有人懷孕,但都正常上班,一點問題都沒有。

珠海英利物業辯護律師表示,按照一般的流程,基層部門作出解聘的決定時,通常是高層部門早就定下來的,隻是本案剛好卡在了(樊女士發現懷孕當天)這個時間點上。對女性合法權益的保護,自己是贊成的,但是保護的前提應是“合法合理”,“(樊女士)此前已經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現在以(平等就業權)這個理由來要求賠償,我覺得是不合理。”

樊女士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女性懷孕之後的确會對工作産生影響,這是不可避免的。正因為有影響,法律才會特别保護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女員工懷孕後,可能涉及到産假,哺乳期時間較長,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有可能作出非法辭退的行為。但是現實生活中,企業辭退懷孕女工,一般都會做得比較隐蔽,找其他合法的理由。

該名律師認為,該案的開庭審理,有助于保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之前此類懷孕女工被辭退的案件,主要是按照勞動争議來走的,保障的訴求限于懷孕女工在勞動關系履行期間産生的工資,比如如果法院确認是違法解雇的話,那麼就隻涉及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認為,“平等就業權”包含的還有因違法解雇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經濟損害賠償。作為女工,如果在懷孕的情況下被無故辭退,除了經濟損失,對女性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通過案件審理希望社會對女員工尤其是懷孕女員工多一些幫助和包容。

采寫:南都記者 楊亮 實習生 張镕怡 攝影:南都記者 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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