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鄉村振興戰略最新解讀?03. 土地篇(中)46,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于鄉村振興戰略最新解讀?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03. 土地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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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戶禁止建房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不得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對原有住房進行改建、擴建或者翻建:(1)擁有多處宅基地的;(2)已有宅基地上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築等情況,未按照規定完成整改的;(3)将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将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的;(4)離婚戶對宅基地及住房權益未處置完畢的;(5)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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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戶建房的用地面積标準是什麼?
本市農戶建房的用地面積标準是:(1)對5人戶及5人以下的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建築占地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2)對6人戶及6人以上的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建築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區政府可以在上述标準範圍内,根據戶内人數情況,确定宅基地面積、建築占地面積的具體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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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戶建房的建築占地面積計算标準是什麼?
本市農戶建房的建築占地面積計算标準是:(1)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2)有立柱的陽台、内陽台、平台的建築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3)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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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戶建房的間距、層數和高度标準怎樣?
村鎮規劃對農戶建房的間距、層數和高度标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農戶建房的間距、層數和高度标準未作規定的區域,間距、層數由鎮(鄉)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确定;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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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民進城鎮集中安置地塊土地出讓有什麼具體規定?
本市農民進城鎮集中安置地塊土地出讓的具體規定是:農民進城鎮集中安置地塊土地出讓起始價,按照拟出讓地塊所在區域同類用地基準地價的70%确定,安置地塊可采取定向方式出讓。經約定,安置地塊土地出讓價款可分期繳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最遲在兩年内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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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民相對集中居住風貌管控的要求是什麼?
加強對農村平移集中居住點建房風貌的管控,保持鄉村風貌和建築肌理。根據《上海市郊野鄉村風貌規劃設計和建設導則》《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圖集》要求,因地制宜開展農村平移集中點風貌和建築設計,實行鄉村規劃師和鄉村建築師制度,提供風貌統一的農房設計圖紙。推進農村平移集中點建房統一規劃、統一設計、自主聯合建設,對不符合本市鄉村風貌建設導則的不予批準,不予享受基礎設施配套補貼和節地政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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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進城鎮集中居住的實物安置面積怎樣計算?
計算口徑是:4人及4人以下戶不超過180平方米;人口超過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準增加建築面積。各涉農區可結合實際,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積,但實物安置面積最多不得超過規定上限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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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農村平移集中的建房标準是什麼?
農村村民建房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其中,宅基地面積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戶不超過14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戶不超過160平方米執行;房屋建築占地面積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戶不超過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戶不超過100平方米執行。農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過13米,層數不得超過3層,并取消農業輔房。原合法發證面積超過現有規定建築面積标準的,宅基地面積和建築占地面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與原合法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以貨币化方式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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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曆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等進行确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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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多宅”能不能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确權登記到“戶”。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确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标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确權登記。對于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的,可按規定确權登記,并在不動産登記簿和證書附記欄進行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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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權登記中的“戶”如何認定?
地方對“戶”的認定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辦理。地方未作規定的,可按以下原則認定:“戶”原則上應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信息為基礎,同時應當符合當地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條件。根據戶籍登記信息無法認定的,可參考當地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情況,結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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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超面積如何登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批準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确權登記。未履行批準手續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辦理。地方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确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号)規定的分階段處理原則辦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标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确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标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确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批準面積建設的,不予确權登記。符合規劃經依法處理予以保留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隻登記批準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注記。曆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标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标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确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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