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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中的公然辱罵他人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5 22:44:08

網絡表達需謹慎

近日,古蔺法院審理了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姜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後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确定的法律義務,林某某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執行完畢。

治安處罰中的公然辱罵他人(古蔺一男子在微信群中辱罵他人)1

男子在微信群中辱罵他人

林某某與姜某某系古蔺某村村民,兩人自小認識。2021年4月初,姜某某對自家房屋進行維修,被城建監管部門前來阻止并叫停。姜某某得知系1379xxxxx39号碼舉報後(未經證實),認為自己是通過合法程序報批同意後才維修的,并非違建,一氣之下于2021年4月12日-15日連續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群”裡發布“1379xxxxx39号碼的機主是個X腦殼、X龍包”等侮辱、謾罵、貶損語言,并對該号碼機主的女兒進行言語人身侮辱。

林某某(1379xxxx39 号碼實名制主人)得知姜某某罵人後,于4月14日進入該群,在微信群中和姜某某進行辯解。但是,姜某某沒有停止侵權行為,4月15日和16日繼續在微信群中發送侮辱、貶損性言語。同時,姜某某在社區聯系群也發布了同類言辭。

随後,林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姜某某在本組群内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元。

判決其在微信群中道歉三天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某通過網絡社交平台微信群對原告發布侮辱貶損性言論,該言論在某某村某組引起了關注,客觀上對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法院判決姜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書面向原告林某某賠禮道歉,道歉内容應事先經過法院審核,并将道歉内容在“某某村交流群”和“某某社區聯系群”兩個微信群中連續發布三天,每天兩次。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但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确定的法律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人員前往被執行人家中,卻發現其家門緊閉。電話聯系姜某某,對方稱在外務工,之後便匆匆挂斷電話,還态度強硬地表示絕不會道歉。

執行人員一方面向某某社區聯系群主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群主不得解散微信群,并保持微信群成員穩定,除了微信群成員自行退出外,不得主動移出群成員;另一方面,讓村組幹部加入執行隊伍,安撫林某某情緒,繼續做姜某某思想工作。

最終,姜某某将道歉内容發送給執行人員審核,準備道歉。而林某某也放棄姜某某在解散的微信群内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微信群發表道歉内容。

為最大限度地恢複林某某受損的名譽權,執行人員請求村組幹部協助,将“某某聯系群”成員從33人增加到 92人。村組幹部、村民、執行人員加入到該群,共同見證、監督姜某某道歉。

陳攀 川江都市報記者 劉燕

來源: 泸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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