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合同跟總價包幹合同區别?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天津金發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14)民申字第2163号,審判長張進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總價合同跟總價包幹合同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天津金發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号(2014)民申字第2163号,審判長張進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法律關系:發包方為北京建工公司,施工方為金發公司。
案涉工程是固定總價合同,施工方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後雙方解除合同,就如何結算産生争議。
争議的焦點:1、T22的熱交換站是否在總價包幹範圍内?2、鋼闆樁是否在總價包幹範圍内?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1、關于原審法院以合同固定總價方式計算工程造價是否适當的問題。北京建工公司提出按照會審施工圖紙計算的已完成工程量幢号T22的熱交換站并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組成範圍内。經審查查明,根據北京建工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就涉案工程單方編制的《工程結算書》“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以及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于2011年4月1日為保全現場施工量所作《公證書》中“1-5#引橋、泊車平台及輔助用房工程量确認單”的記載:T22工程完成了樁基礎和土方開挖部分,該部分造價為125030.12元。本院認為,北京建工公司與金發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并應作為确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按照合同約定,該工程采用完全綜合每平方造價,固定合同總價包幹報價方式,風險費用和風險範圍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後因該合同沒有履行完畢,故對北京建工公司已完工程造價的确認,應以雙方确認的已完成工程量,結合約定的平方米單價來計算。一審法院依北京建工公司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已完工程、臨時設施及現場堆放材料進行評估後出具了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經過一審法院當庭質證認證,鑒定人亦出庭接受了各方詢問。一、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對鑒定結論中已完成工程量的計算均無異議,也未對此申請重新鑒定,再審申請時北京建工公司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T22工程所完成工程量沒有包括在鑒定結論之中。故一、二審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以已完成工程量結合約定的平方米單價計算工程造價,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建工公司該項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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