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好申請嗎?關于督促程序,我們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規定如下:,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支付令好申請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關于督促程序,我們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付令生效後發現确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複函》(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發布)(以下簡稱“1992複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複函》(1993年11月9日)(以下簡稱“1993複函”)
申請人
債權人
申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彙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3.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确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4.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5.債務人在我國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7.收到申請書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8.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管轄
1.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
2.兩個以上法院有管轄權的,可以向其中一個申請
3.向兩個以上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轄
駁回債權人申請的情形
1.受理債權人申請人後審查發現申請不成立,包括:
(1)當事人不适格;
(2)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證明文件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的;
(3)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屬于違法所得的;
(4)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确定的;
(5)債權人申請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申請支付令同時又要求訴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導緻終結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幾種情況
1.支付令申請受理後就同一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或單獨對擔保人提起訴訟。
2.支付令發出30日内,無法送達債務人。
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申請前,債權人撤回申請。
4.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15日提出的書面異議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2)應當駁回申請情形的;
(3)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産生合理懷疑的。
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1.申請人不同意轉入訴訟程序的,應自收到終結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請法院提出。
2.未提出不同意轉入訴訟程序的,視為向受理申請的法院起訴;申請日為起訴日。
幾個重要時間點
1.申請後5日内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2.受理後15日内裁定駁回申請或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3.發出支付令後30日不能送達的,駁回申請。
4.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15日内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
5.申請人不同意轉入訴訟程序的,應自收到終結程序裁定後7日内提出不同意起訴。
幾個需要探讨的問題
問題1:申請支付令被申請人能否包含擔保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該規定,申請支付令的對象是債務人。債務人從廣義上理解包含了全部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而狹義上的債務人僅指主債務人。由此就導緻實踐中對擔保人是否可以理解為債務人而成為支付令被申請對象産生的争議。筆者檢索了一些案例進行對比:
案例1 | 陝西省米脂縣人民法院(2014)米民督字第00016号
法院查明:申請人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被申請人任全兵于2013年9月8日為薛豔飛擔保在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歐曼牌主車、駒王牌挂車一輛,至2014年10月17日欠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貸款本金、滞納金112000元及延期利息,有被申請人汽車合同及個人購車借款合同各一份,要求被申請人薛豔飛、任全兵給付貸款本息及滞納金。
被申請人薛豔飛、任全兵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給付申請人貸款本金、滞納金112000元及延期利息以及應承擔的訴訟費用846元。
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2 |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 (2014)郴北督字第48号
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以被申請人夏明偉向其借款42235.39元,被申請人夏海兵、夏小清為此借款提供擔保,該借款至今未還為由,要求被申請人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42235.39元(截止2014年8月15日止,此後利息另算)。
本院審理的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申請支付令一案,因本院在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無法送達給被申請人。
上述兩個案例,為主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均被列為被申請人,而兩個法院也未對主體适格問題提出否定觀點,并且發出了支付令。
案例3 | 泾川縣人民法院 (2014)泾民督字第7号
經審查認為,支付令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債務人發出的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支付令的發出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本案被申請人王月琴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被申請人喻芳芳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劉永勤是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擔保人,二人與申請人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主體不适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泾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支付令申請。
在此案例中,該法院明确表示擔保人不是适格主體,從而以此駁回申請。
筆者認為,就擔保人三種類型,一般保證責任人、連帶保證責任人以及物權擔保人,要區分、區别分析對待。
就物權擔保人而言,其提供的是物的擔保,但并不負有直接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義務,債權人亦無權要求物權擔保人清償。債權人僅能對物權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支付令是請求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顯然其對擔保物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請求不屬于支付令範疇。因此,支付令的被申請人對象不應當包含物權擔保人。
關于一般保證人,其承擔的是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情況下的償債義務,也就是說,一般保證人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清償義務需要先前條件,這就導緻了義務的不确定性。而這個與支付令的非訴性質、以及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并确定是相悖的,因此,我們認為其也不能作為被申請對象。
關于連帶保證責任人,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與連帶保證責任人一并承擔債務、或單獨要求債權人或連帶保證責任人承擔全部債務清償責任,因此可以這麼理解,連帶保證責任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義務是相等的。那麼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将連帶責任保證人理解為支付令規定的債務人,對其提出申請。這樣的理解并未違背支付令的相關立法精神,同時還可以提高支付令的現實價值或作用,具有現實意義。
問題2 管轄沖突如何解決?
(1)當申請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的,是否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是否定的。這種問題的提出與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問題争議如出一轍,并且在1993年複函中最高院已經明确了督促程序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觀點。因此,我們可以明确記住無論多大金額,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比較值得思考的是下面這個管轄問題。
(2)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的訴訟地域管轄與級别管轄銜接
民訴法司法解釋關于支付令最大的亮點就是對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作出了一些有操作意義的規定。根據第440條及第441條的規定,申請人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後7日内提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不影響其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而未提出的,則視為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在明确提出不同意起訴情況下,管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解決。
問題出在未提出不同意起訴、視為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下,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管轄且與受理申請法院管轄沖突如何處理?若标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範圍,受理申請的基層法院如何處理?
有觀點認為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視為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實際上已經确定了管轄。對此筆者并不贊同,我認為,該條規定本意隻是解決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問題,終結督促程序轉而進入訴訟程序後,實際上就是訴訟程序,應當按照普通訴訟的管轄規定執行。因此,視為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隻是為案件進入訴訟提供入口,而受理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需要移送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管轄,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問題3 支付令是否一無是處
支付令很少成為律師研究的對象,也很少進入律師向客戶推薦的解決方案中。原因在于普遍認為支付令一無是處。成功率低、卻要比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的三分之一收取申請費是督促程序的硬傷,極有可能導緻既損失了案件申請費、又沒有任何有效結果的尴尬情形出現。但是存在就是合理,找到一定思路,支付令也會有它的價值!
(1)支付令申請費不僅僅是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的1/3
我們将關于支付令申請的申請費規定連貫來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第(三)項: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的1/3交納;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95條:支付令失效後轉入訴訟程序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補交案件受理費以及第36條: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緻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将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由此可以看出,支付令申請雖按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的1/3交納,但進入訴訟程序後,對訴訟案件受理費采用的是補足交納方式,也就是原來交納的支付令申請費可以抵扣進入訴訟後的案件受理費。
(2)支付令為債權人在成本同一情況下增加了維權路徑
既然支付令申請費可以抵扣轉入訴訟程序後的案件受理費,那對債權人而言,其維權成本并未增大。因此,順着這一思路,債權人可以利用督促程序為自己所用。通過查看支付令的相關裁定可以看出,支付令仍然具有一定量的成功率,尤其在某些較為特殊案件中,例如雙方對債權債務并無異議,目的是希望獲得生效裁判文書進入執行,支付令申請勢必就會為雙方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作出價值貢獻。
而在需要訴訟的其他案件中,若在采取訴訟前先行提起支付令申請,一旦成功,不但節省了大量時間成本,也節省了金錢成本;即便不成功,在金錢成本上并無損失,時間損失也較小,訴權也未受到影響。當然,若案件特殊,需要進行訴訟财産保全的,則需要考慮支付令的申請是否會對訴訟财産保全造成影響。
另外,申請支付令還可以成為訴訟時效的有效中斷方式。即使不成功,訴訟時效的中斷效果仍然達到了,亦不影響訴權行使、成本也不會因此加大。并且訴訟時效并非從申請之日重新起算,而應當從駁回申請或裁定終結程序之日起算。
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2013)民申字第2092号
本院認為:(一)關于創豐公司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二)申請支付令……。”本案中,創豐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向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遞交支付令申請書,該院于2007年3月12日裁定駁回創豐公司的申請。在此期間,訴訟時效處于持續中斷的狀态,應自2007年3月12日開始重新計算。
上面僅是關于支付令價值的一些思考,随着督促程序的不斷完善、加之其他例如實現擔保物權特别程序的出現,我們應當更多的思考如何整合各個程序的使用為委托人提供更多元化、更切合利益的解決方案。
結語:督促程序并非新生事物,但因為實踐不多容易被司法及實務忽略,本文僅是一些初淺探析,還有很多問題值得研究和解決。期待随着實踐和研究的增多,給督促程序賦予更多現實意義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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