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程序怎麼走
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并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内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後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複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并在受理後5日内将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内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二、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長
現行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60天。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并完善了時效中斷、中止制度。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同時規定,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此外,法律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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