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不具有法人資格?
能不能從事履行職責所需的民事活動?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文案:趙利麗丨設計:呂韶文丨編輯:楊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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