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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回複技巧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27 14:59:00

專利審查回複技巧?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就是說:專利申請能否被授予專利權,實用性是其必要條件之一而且,實用性的審查通常都是在對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之前,若在出現不具有實用性的情形下,那麼對于所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就不再是關鍵了,因此,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過程判斷是否具有實用性以及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實用性審查意見答複成為企業IPR,專利代理師、專利工程師所必然要考慮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專利審查回複技巧?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專利審查回複技巧(專利審查過程中實用性審查意見答複)1

專利審查回複技巧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就是說:專利申請能否被授予專利權,實用性是其必要條件之一。而且,實用性的審查通常都是在對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之前,若在出現不具有實用性的情形下,那麼對于所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就不再是關鍵了,因此,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過程判斷是否具有實用性以及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實用性審查意見答複成為企業IPR,專利代理師、專利工程師所必然要考慮的問題。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的技術效果。所謂積極的技術效果是指在申請日之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預料所對應的技術方案所帶來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效果,且這些技術效果是積極的和有益的。當然,對于判定技術效果我們應當考慮所申請的技術方案能夠帶來的技術效果,能夠解決的技術問題,而不能片面以該技術方案還存在缺陷而認定為不具有實用性:參見專利審查指南關于“積極技術效果”的規定。

即就是:我們在對專利局審查員所發出不具有實用性的審查意見或者拿到一份技術交底書後,感覺其不存在實用性時,我們應當依順序從兩個方面着手分析該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實用性:一、判定是否能夠在産業上實現生産制造、使用,即就是重複再現,如若不能,則不具備實用性,若能,則不一定具有實用性,應當進入第二方面判斷;二、能夠産生積極的效果,羅列出技術方案所針對的技術問題,能夠帶來哪些技術效果。

為了能夠讓讀者更加清楚明了地了解專利局審查員所發出的不具有實用性的審查意見答複方式與方法,筆者下面将以親身完成的實際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一種心電圖專用推車

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發出不具有實用性的審查意見,具體内容是:醫院通常設置有專門的心電圖檢測室,心電圖設置固定的地方,方便電力供應,并且方便設備管理,并不需要經常移動心電圖,并且認為經常拆卸連接心電圖設備,容易造成設備損壞,縮短使用壽命,進而認為該技術方案脫離了社會需要,不具有實用性。很顯然,審查員給出的意見是:該技術方案已經脫離了社會需要,難以帶來積極的技術效果,故而認為不具有實用性。可是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犯了極大的錯誤,那就是将實用性審查的基本要點調整偏了,背離了專利法、專利審查指南關于實用性的定義内容,同時也對能夠産生積極的技術效果理解出現了偏差。鑒于該缺陷分析之後,筆者按照以下步驟,逐一向審查員解釋和說明該專利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實用性。

首先,完成對實用性定義的界定,明确實用性具體要求,同時比對審查員的觀點,繼而做出以下内容撰寫:

(1)定義: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的技術方案。

(2)定義解讀:也就是說:實用性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方面:①能夠在産業上實現生産制造、使用,即就是重複再現;②能夠産生積極的效果。

(3)審查員觀點再現:審查員給予指出不具有實用性的是以本發明創造未能産生積極的效果這一情景來參考所下發的審查意見。

其次,确定能夠産生積極的效果的解釋以及判斷标準

(1)規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規定,能夠産生積極效果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提出申請之日,其産生經濟、技術和社會的效果是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預料到的,這些效果應當是積極的和有益的。

(2)給出結論:而對于積極的效果判斷,應當是綜合技術方案來考慮,而不應當是方案存在缺陷而進行判斷的方式。給出實例(從其他文章或者案例中引入):例如:筆者引入了(來源于法案法務,張漢婷等發表的“關于實用性中“能夠産生積極效果”的 讨論分析”一文)所讨論的具有積極效果的同時還存在缺陷的專利申請,即就是案例1的内容闡述。

(3)針對審查意見,總結我們判斷實用性的标準與基準:在對能夠産生積極的效果的判斷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技術方案是否能夠産生積極效果,而不能因為該方案具有缺陷就直接認定該方案無積極效果。

再者,回到本案中,詳細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為如下步驟:

(1)明确審查員觀點:審查員認為的是醫院“通常”設置有專門的心電圖檢測室,心電圖具有固定的地方放置,以方便電力供應;并不需要經常移動心電圖,并且認為經常拆卸連接心電圖的設備,容易造成設備損壞,縮短使用壽命,進而認為該技術方案脫離了社會需要,不具有實用性

(2)指出審查員理解的錯誤點:在該情形下,審查員忽略了心電圖機在移動過程中會存在諸多缺陷,例如導緻設備損壞,縮短使用壽命等等,而對于設置可移動的推車來說,其并不是為了防止設備損壞、延長使用壽命,進而認為不具有實用性,其明顯未基于本發明創造的整體技術方案進行綜合考慮。

(3)給出本發明創造所面臨的技術難題:而本發明創造在使用心電圖機過程中,雖然會移動心電圖,但是其并不必然會造成心電圖損壞,同時,本發明創造所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雜亂無序擺放器件,無法歸類放置;急需使用固定在心電圖室,使用不方便等等。

由此可見,本發明創造針對的就是現有技術中的心電圖機在使用過程中,由于急需時候使用不方便,例如無法移動等缺陷,而對于移動過程會帶來設備損壞、使用壽命縮短等屬于存在的缺陷,也就是在該技術方案中還有未解決的技術問題,而對于能否移動,能否實現分類放置,能否方便急需使用時候的移動等,才屬于本發明創造判斷實用性的基準點;而對于不能移動、無法實現分類放置,則說明本發明創造不具有積極效果,而不具有實用性;相反,本發明創造并未存在此種情形,實現了分類存放、便于急需時候的移動和使用,因此是具有積極的效果的

(4)給出證據證明,促進審查員進一步理解:對于心電圖能否被移動來看,申請人為了讓審查員老師能夠充分了解心電圖機相關信息與情況,提高審查員對心電圖機方便的常識積累,現就心電圖機相關信息進行檢索,以供審查員參考:

(4.1)百度檢索:“心電圖”:将檢索到的結果經截屏放入審查意見中,以證明現有市場上存在可移動的心電圖設備,繼而證明心電圖需要移動的技術方案是可行的,是存在的,也是當下社會所需求的。給出結論:從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心電圖機整體結構來看,其被移動是完全可行的

(4.2)專利數據庫檢索類似案例:例如筆者向審查員提供授權公告日在2017年9月8日的201621170518.0帶有減震功能的心電圖推車,詳細闡述:該申請具有可移動、能夠分類等積極的技術效果(與本申請一緻),已經獲得授權;基于審查标準相對一緻的判定來說,在能夠實現同樣移動心電圖的推車上,需要審查員參考斟酌。

再例如:筆者進一步給出:授權公告日在2018年9月28日的201721228197.x的心電圖機導聯線束縛固定裝置(與本發明創造的申請日相同,能夠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發明創造申請日之時,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為心電圖機是有必要進行移動的,也是能夠移動的,并不是審查員老師所說的移動将會造成損壞設備等而脫離社會需要),在其中界定了是将“醫務推車”側部固定用于固定導聯線束縛的裝置,而在該方案的說明書介紹中,也明确提到了推車移動心電圖機,基于審查标準相對一緻的判定來說,也需要審查員參考斟酌。

(4.3)總結,審查員的觀點出現了誤區,且指出誤區

最後,總結,給出觀點和結論。本發明創造中綜合考慮來看,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從心電圖存放室移動到病房時的不方便性,設備擺放不規整性以及有序性較差,使用不方便等缺陷;而本發明創造恰恰:實現了設備的分類擺放,能夠将心電圖機推往病房使用,提高了使用的便利性。可見,本發明的創造是産生了積極的效果的。

而對于審查員指出的上述缺陷,其關乎的是心電圖機能否被移動,或者說是在現實社會有無必要移動的問題,而該問題經過上述例舉論證,對于心電圖機在日常醫務工作中,在滿足某些病患需求時,是需要進行移動的,而且是必需進行移動處理。

在某些特殊病患治療檢測上都需要進行移動心電圖等醫療設備來實現診療。而對于移動過程中,會産生設備損壞、縮短使用壽命,其是在推車移動過程中應當盡量要避免的技術缺陷,存在該技術缺陷,并不等于技術方案就不會帶來技術效果。同時,也并不是設置了心電圖室,就不需要移動心電圖等設備到患者病床周圍進行檢測處理;所以,在日常醫療事務中是需要将心電圖機推向患者病床位置,方便對患者進行檢測的。而且本發明創造的推車是能夠在工業上進行重複生産與制造、使用的。

因此,本技術方案具有能夠生産和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的效果,是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一份專利申請,首先應當考慮所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實用性

綠色底是具體用語闡述方式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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