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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案例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27 11:48:37

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案例?來源:【青島信網】蘇先生有一輛吊車,為了防止意外,他給這輛車在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财險”)和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分别投保了交強險和工程機械綜合保險三責險本以為這樣一來有了萬全的保障,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哪家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又成了新的問題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因為這起事故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因此由承保三責險的陽光保險在責任範圍内進行賠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案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案例(一輛車在兩家公司買了保險)1

出車禍保險公司不賠案例

來源:【青島信網】

蘇先生有一輛吊車,為了防止意外,他給這輛車在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财險”)和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分别投保了交強險和工程機械綜合保險三責險。本以為這樣一來有了萬全的保障,可等到真的出了事故,哪家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又成了新的問題。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因為這起事故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因此由承保三責險的陽光保險在責任範圍内進行賠償。

2021年7月,蘇先生開着自己的吊車到工地吊裝樓闆,沒想到樓闆突然斷裂,砸傷了正在現場負責卸車的全先生,導緻全先生左腳構成九級傷殘,前後花費醫療費大約4.5萬元。

意外發生後,蘇先生也沒想推脫責任,也想要對全先生進行賠償。可是在聯系保險公司報案後,誰來掏這筆錢卻成了個問題。原來,這輛吊車的保險是在兩家保險公司分别購買的,其中交強險投在了平安财險,工程機械綜合保險三責險投在了陽光保險——兩家保險公司都認為對方才是應該先行賠償的那個。

遲遲得不到賠償,又因為受傷沒有了生活來源,全先生無奈将兩家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約43萬元。

萊西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全先生受傷并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并不産生交強險賠償部分,因此應由作為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單位陽光保險在保險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全先生在卸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自身也存在一定過程,應對意外承擔20%的責任。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陽光保險表示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光保險認為,即便是要按照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判決,也應先由平安财險先按照交強險賠償,或者在扣除交強險賠償後再根據責任劃分确定商業險賠償數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事故一方為機動車,二是事故發生在道路上并處于交通運行中,三是駕駛人的過錯或者意外導緻了損害結果。但意外發生時,吊車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而且車也不在通行狀态下,因此不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基于此,一審法院的判決正确,應予以維持,陽光保險的上訴也被駁回。 (文/信網見習記者 汪子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本文來自【青島信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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