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與人們的社會風俗習慣有密切聯系,先秦時期的“姓”與“氏”是相互獨立的,如今卻可以連用,無論哪種用法,它最明顯的作用都在于标識家族血緣。
而通常情況下,婚生子女的出現,意味着來自兩個家族的男女通過締結婚姻形成家庭成員關系,大家分出了小家,這時子女選用父親的姓氏,還是母親的姓氏,将不僅僅是字面問題。
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因此社會風俗一般默認子女應該随父親姓,體現對父族血緣的延續,這種民俗心理到現代社會也并未出現巨大突變,司法實踐中,為子女姓氏鬧糾紛的案例不少。
子女姓氏的法律規定,與婚姻家庭是緊密相關的,法律并沒有對結婚後夫妻誰應當成為誰的家庭成員作出強制性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就明确,夫妻雙方可作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後一種情況民間習慣稱之為“入贅”,傳統社會中子女随母姓多數建立在這一前提下,現代社會男女平等,夫妻的地位平等,随之而來的,當一個孩子出生,擁有自然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TA既能使用父親的姓氏,也能使用母親的姓氏,并無特别的法律強制規定予以幹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注意這裡的應當是排除了特定情形的常态規定,某些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下,子女也可在父母之外選表明身份的符号: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就以第一項為例,假定子女和父母的法律關系并不因為血緣而存在,而因為合法收養關系存在,這種關系成立且得到法律的認可後,依照對應的規定,養父母這一方的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能夠成為養子女的姓氏之選;
區别于收養的父母子女關系,再婚帶來的“新”父母子女關系,并不必然導緻其近親屬權利義務和親生父母的近親屬劃等号,也就是說,這一項規定不必然意味着繼子、繼女的姓氏可以照前例選取,當然,這種情況現實中相對較少,更多的,還是子女直接改為繼父母(尤其是繼父)姓氏引發的糾紛。
與之并列的,還有一類大衆習以為常的情況:夫妻雙方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将其改為随自己姓氏,然後另一方不滿,以這個為理由不給撫養費,與子女、前任配偶産生糾紛對簿公堂;或者起訴到法院,希望能讓子女的姓恢複原狀。
那麼這2類情況,子女姓氏的法律規定具體怎樣呢?
案例分享(案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四川女子陳麗花和前夫顔軍離婚之後,為兒子的姓氏和撫養費問題鬧到了法院。陳麗花和顔軍2010年婚姻存續期間,感情尚且不錯,當年生下了兒子小力,按照民俗陳麗花沒有争取冠姓權,默認兒子随丈夫姓,取名為顔小力。
顔小力的出生沒有讓夫妻感情往好的方向持續發展,相反夫妻為瑣事吵了好幾年,在顔小力3歲時兩人決定分道揚镳,簽了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離婚後女方取得直接的撫養權,作為父親的顔軍,可以随時探望孩子,并且每月需要支付800元的撫養費。
顔軍另外加上一條:顔小力必須始終保持原姓氏。姓氏問題最終導緻父子法院相見,原來陳麗花與顔軍離婚之後将兒子的姓改成了“陳”,這事被再婚的顔軍知道,他感到惱火,明确表示不願意再每月按約定出撫養費。
眼看父親的撫養費從2016年開始就斷掉了,一直到2021年還沒有半分,忍無可忍的陳小力與母親将父親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補上這些年的撫養費,顔軍當庭辯解稱,當初他和前妻離婚時,早就有口頭之約,一旦孩子改姓,他就不需要再出任何撫養費。
法院最終沒有采納顔軍的辯解,陳小力的姓氏變更,不意味着顔軍的撫養義務免除,判決其向兒子支付4年的撫養費用,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法理分析:
依照前述的法律規定,陳麗花與顔軍的兒子小力,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明确了,“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是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一種保障,與子女選取姓氏一樣,應該遵守的原則不應該由民俗心理社會大流來決定(如兒子必須随父姓)而應當服從法律的規範,即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發。
所以實踐中不乏子女改姓數年後考慮到生活學習需要,自願使用新的姓,父或母起訴要求恢複原姓未獲支持的例子。
不過,司法解釋中有一種子女改姓的情況是“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的,那就是父或者母再婚之後,擅自将子女的姓改成了再婚配偶的姓氏,雖然雙方存在繼子女關系,也不代表改姓可以一方随意決定,引發糾紛,應當恢複,若父母均同意,孩子不排斥的,法律不強制改回。
姓氏變更,與撫養權的争奪一樣,對未成年人有利才是最基本的原則,離婚後出于這種需求單獨改掉孩子姓氏,從法律角度來說并無不妥。
(《普法:子女姓氏的相關法律規定》一文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叙事。原創文章,勿抄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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