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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7 00:21:48

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 【案情】  原告陳某與被告羅某均是同社區居民2001年元月1日,陳某與本社區承包了0.26畝的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01年7月1日,原告陳某與被告羅某簽訂了《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陳某同意羅某使用其上述承包的責任地,并收到被告羅某交付的5 000元同年5月,被告羅某在本社區的集體土地上建工棚作洗車場後因該洗車場屬違法建造,被縣國土局作出沒收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和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違法建造的洗車場包括了原告陳某的0.26畝承包責任地  原告認為被告已經改變了其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而且并沒有實際互換有相應地段同等面積的土地給原告使用,故于2011年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請求處理2011年12月13日,鎮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意見:陳某為該争議地的合法承包經營者;當事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互換土地協議》而産生的争端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無效  【分歧】  關于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應如何定性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不應是土地互換的性質而是轉讓性質,故雙方所簽的協議書因性質的改變而無效理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後,原告收到了被告交來的5 000元,雙方土地互換的性質已經變更為轉讓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而本案雙方對承包地進行流轉并沒有經過發包方蓮城社區九隊的同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另外,被告羅某非法建洗車場的時間是在與原告簽訂土地互換協議書之前,在被告已經非法改變承包地農業用地性質的情況下,雙方再簽訂互換協議的行為亦已經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應認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故雙方所簽的協議書有效理由是:從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内容和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看,該協議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故應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簽訂無需經發包方同意,故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為有效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從本案原、被告簽訂的《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内容及雙方實際履行的情況看,該協議書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故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本案協議書的簽訂無需經發包方同意,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  另需補充說明的是,本案協議雖然有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被告轉包原告的土地後,擅自在該土地上修建洗車場,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違反了上述法條關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規定,故原告陳某可以請求解除本案協議書而不是請求确認協議書無效  (作者單位: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1

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書

 【案情】  原告陳某與被告羅某均是同社區居民。2001年元月1日,陳某與本社區承包了0.26畝的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01年7月1日,原告陳某與被告羅某簽訂了《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陳某同意羅某使用其上述承包的責任地,并收到被告羅某交付的5 000元。同年5月,被告羅某在本社區的集體土地上建工棚作洗車場。後因該洗車場屬違法建造,被縣國土局作出沒收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和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違法建造的洗車場包括了原告陳某的0.26畝承包責任地。  原告認為被告已經改變了其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而且并沒有實際互換有相應地段同等面積的土地給原告使用,故于2011年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請求處理。2011年12月13日,鎮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意見:陳某為該争議地的合法承包經營者;當事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互換土地協議》而産生的争端。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無效。  【分歧】  關于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應如何定性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不應是土地互換的性質而是轉讓性質,故雙方所簽的協議書因性質的改變而無效。理由是:原、被告雙方簽訂《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後,原告收到了被告交來的5 000元,雙方土地互換的性質已經變更為轉讓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而本案雙方對承包地進行流轉并沒有經過發包方蓮城社區九隊的同意,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另外,被告羅某非法建洗車場的時間是在與原告簽訂土地互換協議書之前,在被告已經非法改變承包地農業用地性質的情況下,雙方再簽訂互換協議的行為亦已經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應認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故雙方所簽的協議書有效。理由是:從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内容和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看,該協議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故應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簽訂無需經發包方同意,故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為有效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從本案原、被告簽訂的《互換土地使用權協議書》内容及雙方實際履行的情況看,該協議書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故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本案協議書的簽訂無需經發包方同意,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  另需補充說明的是,本案協議雖然有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被告轉包原告的土地後,擅自在該土地上修建洗車場,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違反了上述法條關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規定,故原告陳某可以請求解除本案協議書而不是請求确認協議書無效。  (作者單位: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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