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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魚塘的利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6 23:44:01

張仁平 林麗

稻田魚塘的利用(魚塘複墾記)1

“被挖作魚塘的耕地複墾了,而養殖戶也避免了損失,這種一案多赢的司法效果,在當地傳為佳話。”日前,福建省福清市檢察院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該市一人大代表對前來反饋情況的檢察官稱贊說。

這塊耕地是福清市江鏡鎮雁湖村在鄰村的“飛地”(一種特殊的人文地理現象,指隸屬于某一行政區管轄但不與本區毗連的土地)。2009年下半年,翁某未經批準,擅自在這塊“飛地”上挖了四口魚塘。魚塘挖好了,但因村民阻撓,被擱置了一段時間。不久,鄰村養殖戶餘某在該魚塘養殖鳗魚,一養就是7年多,後由村民翁某接手繼續養殖。

“飛地”變魚塘,耕地遭破壞,引起當地人大代表的關注。2017年初,該院根據人大代表反映,深入現場了解。經鑒定,被占用的基本農田面積近25畝,種植條件嚴重受毀面積超過23畝。據此,該院向當地國土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對翁某破壞耕地行為進行查處,将農田複墾。同時,鑒于翁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已達到刑事立案标準,罪案線索由國土局移送公安機關。2018年3月,翁某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立案偵查。

國土部門對翁某的行政處罰很快作出,除罰款36萬餘元外,還責令其30日内将魚塘恢複原種植條件。但在督促複墾過程中,兩個繞不過的問題擺在大家面前:一方面翁某羁押在案,無法履行複墾義務;另一方面,如果代為複墾,翁某養殖的12萬條鳗魚苗尚未長大,将給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針對落實檢察建議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2018年11月,福清市檢察院對翁某取保候審、提起公訴的同時,主動牽頭國土局、農業局、江鏡鎮政府等單位召開訴前圓桌會議,共商解決辦法,最終确定了複墾方案:由翁某繳納複墾押金至鎮(街)财政專戶,待翁某的鳗魚苗成熟售出後,他再按實施方案複墾,并由職能部門進行驗收。

2018年12月,翁某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

當一部分鳗魚長成後,翁某将較大規格的成鳗銷售,小的鳗魚進行整合,放到第四口魚塘繼續養大,直到今年3月,将所有鳗魚全部賣出。“幸虧檢察機關多方協調,制定了合理的複墾方案,讓我等到鳗魚長成再出售。否則,年前那個季節,鳗小,價格低,銷售出去至少損失70萬元。”翁某說。

前不久,福清市檢察院檢察官再次來到“飛地”查看,眼前已是一片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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