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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舉證規則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07 01:50:08

來源:浦江天平 ,作者上海高院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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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

規定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

常用通訊信息可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成為法官依法裁判的依據

電子數據證據究竟如何提交

法院怎樣審查

一起來看看吧~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1

電子數據,是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一種證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适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證據新規》)正式施行,其中第14條對電子數據的範圍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确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2

(一)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3

當事人提交電子數據證據的,建議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内容進行固定,并将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存儲載體——比如U盤、光盤,編号後提交法院。

具體該如何舉證呢?

1

提供微信、支付寶記錄作為證據的,建議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包括本人及對方。

2

電子數據證據中包含音頻的,建議提交與音頻内容一緻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簡略,可在重點内容部分用黑體字進行凸顯。

3

電子數據證據包含視頻的,建議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存儲載體,該載體應可以在一般播放設備上正常打開。

4

電子數據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建議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圖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還原現場的,建議彩色打印。

5

展示電子數據證據的設備由當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設備主要有電腦、投影儀、音響等。

由于訴訟周期不确定,原始載體可能遭受數據丢失或删除等風險,在準備訴訟材料時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數據證據的公證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4

01 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短信公證,并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02 電子郵件

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内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并下載打印成紙質件。

若已對電子郵件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03 網頁

将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并将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内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隻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若已對相關網頁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将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04 微信記錄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錄軟件出示電子數據證據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數據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緻性核對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5

1. 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 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号、手機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内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 展示轉賬信息時,應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電子數據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在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内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内的完整對話記錄。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6

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證據保全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制作證人證言筆錄、拍照、錄像、保存原物等。在具體實施證據保全時,會因證據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全既有傳統證據保全的方式,也有其獨特的方式。

01 通過人民法院進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分為訴中保全訴前保全兩種情形。基于電子數據證據的特殊性,電子數據證據保全除了要選擇相關的物質載體,并且對相關的使用人、制作者進行必要的詢問外,最主要的是應當在專家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保全工作。隻有使法律與技術相結合,才能保證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獲取原件有關的證據材料,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02 公證保全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證證據的證明力更強,具有更高的證據效力。電子數據證據保全公證的内容應當包括電子數據原始性公證電子數據取得行為真實性公證。具體而言,由當事人主動申請,公證機構對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再對電子數據證據進行相關操作。

03 網絡公證保全

網絡公證是指由特定的網絡公證機構借助網絡平台,在網上接受并審查當事人的申請,開展公證業務。電子數據證據的網絡保全公證的内容分為一般數據保全(即實時數據保全)和綜合保全(包括網上拍賣、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購等),其應用領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監督作用。

網絡公正保全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也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公證時首先審查需要保全電子數據證據的生成、儲存、傳輸、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認保全對象客觀真實的前提下,采用備份、打印、拷貝、拍照和攝像等方式予以保全。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7

一般情況下,對證據的審查應關注其“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其中,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面,電子數據證據與一般的證據類型無異,因此《證據新規》沒有加以規定,而是着重關注其真實性。這是因為電子數據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虛拟性和流動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儲介質之間,存在一定的時空差,且電子數據證據本身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其真實性審查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

《證據新規》第93條對審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賦予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為審判人員對電子數據的采信認定提供了指引。

電子證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舉證)8

01 審查真實性

《證據新規》第93條規定了審查電子數據證據真實性需要關注的因素,簡要概括為:

(1)載體的真實性

是指存儲電子數據的媒介、設備在訴訟過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僞造、變造、替換、破壞等情況。

(2)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是指在技術層面上,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是否與原始數據保持一緻,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況。

(3)内容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證據所記錄的内容是否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舉個例子,雙方通過微信聊天訂立買賣合同,訴訟中,原告将該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供,用以證明雙方已達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此時,首先應審查該手機是否為發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機,此為載體的真實性。其次要審查上述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完整真實,有無修改、删減等情況,此為數據本身的真實性。最後要審查該微信聊天記錄所表示的内容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為内容的真實性。

02 推定真實性

《證據新規》第94條規定了電子數據證據推定真實的情形。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證據

此處可以與自認制度相聯系,即當事人将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證據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證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認

一般情況下,電子數據證據的存證方式包括:

自行存證,即由當事人自行通過拍照、下載、截圖等方式保存;

公證存證,即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時間戳存證,即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可信時間戳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存證方式;

區塊鍊存證,即由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個網絡技術組合而成的一項技術方案,其通過去中心化、把多個符合條件、有計算能力的區塊組成一個鍊條,鍊條上的每一個區塊都保存了完整交易信息的存證方式。

除自行存證,其餘三種存證方式均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認,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電子數據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實性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

如果當事人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數據證據與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證據不一緻,則可推定後者的證明力更大。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并保存備查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電子檔案管理的電子數據證據通常會嚴格遵循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标準,可靠性高,具有可還原、可驗證性,真實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

若當事人約定了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存、傳輸等,其已經充分保障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間接認定雙方已經就通過該方式存儲的數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實性。

(6)經公證的電子數據證據

《證據新規》第94條第2款特别規定了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證據可以推定其真實性。這也符合《證據新規》第10條規定的“對于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注意,不管是法院審查的真實性還是推定的真實性,在法院認為确有必要時,都可以啟動鑒定或勘驗程序,借助專業人士的意見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法條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适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确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緻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别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制件。提供複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規定。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制件、複制品。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适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内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對證據保全沒有規定的,參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财産保全的規定。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參照适用本規定中關于詢問證人的規定;關于書證的規定适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适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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