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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19:03:58

(個人破産制度誠實而不幸)1

文 | 本刊記者 黃曉雲 通訊員 劉紅軍

服裝店倒閉後開網約車還債的老林,做家教替亡夫還款90萬的單親媽媽,創業失敗後以收廢品、送外賣為生的祁氏夫妻……經曆一系列墜入人生“至暗時刻”的事件後,遭受不幸但依然努力生活的人有沒有可能獲得一次重生?

2022年8月5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第31期個人破産案件審判信息。深圳破産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深圳在全國率先開啟了個人破産審判工作,截至2022年7月31日,收到個人破産申請1251件,面談輔導申請人691人,啟動個人破産申請審查117件,啟動破産程序50件,總計審結114件。

曹啟選表示,個人破産制度作為個人債務纾緩的法治化途徑,其設立目的是“支持競争,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障生存”。深圳破産法庭以破産案件審判權與破産事務管理權的分離為引線,積極探索法院裁判、政府監管、管理人執行、公衆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産辦理體系,使企業破産與個人破産相輔相成,全面實現破産法的社會調整目标。

“《條例》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後的法律保障,允許其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産前提下進入破産程序,這有利于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陽光評價說,深圳為我國個人破産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

改革直面時代新需求

個人破産制度改革試點是時代賦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圳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内生需求。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為37.5%。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

如何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首次提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産制度”。同年12月,深圳中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深圳先行先試個人破産制度的情況報告》。

2019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啟動個人破産立法籌備工作,委托深圳中院代為起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草案建議稿”)。

2020年1月14日,深圳中院向深圳市人大提交了草案建議稿。曹啟選回憶,從起草到提交,草案建議稿前後修改了十餘稿,結合深圳經濟社會實際和破産審判實踐經驗,着眼于深入推動破産審判制度改革,進行了前瞻性設計。

草案建議稿有很多創新突破之處。例如,将因生活消費産生的債務納入個人破産制度範圍。此前,學界主要圍繞如何解決個人為企業提供擔保而導緻破産的問題進行立法研究和設計。而《條例》規定,因生産經營、生活消費所産生的債務,符合個人破産規定條件的,債務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産程序進行清理,依法獲得債務纾緩或減免。

曹啟選解釋說:“從破産審判實際角度,生産經營債務與消費債務很難劃分。随着經濟不斷發展,消費債務的規模不斷增大,通過法治路徑解決好消費者破産的問題,既有利于經濟高質量發展,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條例》曆經近百次修改,廣泛征求了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社會保障等部門、金融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出台。

幫助債務人經濟再生

“個人破産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曹啟選表示,“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是否受理個人破産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後,法院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

那麼,怎樣才算“誠實而不幸”的人?受理破産申請的标準是什麼?曹啟選介紹,第一,必須是合法的債務,并且是《條例》規定可以清理的債務;第二,債務人要如實申報破産信息;第三,依法參與破産程序;第四,有盡力償債的意願,不是惡意逃廢債。

2021年11月8日,深圳破産法庭裁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産,這是首件個人破産清算案。單親媽媽呼某先前在深圳經營一家教育機構,光裝修費用就花了200萬元。5年前,因所在商場倒閉,其門店也不得不關閉,并背上了480餘萬元的債務。這些年,呼某一直在努力還債,甚至賣掉了唯一的住房。2019年,呼某再開公司,但走上正軌不久,新冠肺炎疫情襲來,培訓班停擺,學生流失,呼某沒了收入來源。截至破産申請日,呼某共負債135萬元。

《條例》讓呼某看到了希望。2021年6月,她遞交了個人破産清算申請。5個月後,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産。在财産豁免清單上僅有床、桌子、手機等17件日常生活用品,加起來的财産殘值總和不到4000元。按照《條例》規定,呼某進入3年免責考察期,其間,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考察期屆滿,呼某可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此前,在全國首例個人破産重整案中,債務人梁某是與債權人達成了新的償債協議。而呼某破産清算案則意味着債務人的剩餘債務可以依法免除。故宣告呼某破産的裁定作出後,社會極為關注,相關評論文章最高閱讀量近2億。

曹啟選表示,實踐中,一些債務人具有勞動能力,也有一定收入,完全可以通過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來解決債務問題,但堅持選擇個人破産清算程序,寄希望于清算免責。如果允許其進入破産清算并免除其債務,顯然是違背立法初衷的。

首批進入立案程序的8人中,全部有創辦企業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曆,7名債務人仍在工作,有清償意願。“我在面談中發現,他們最迫切的是想獲得喘息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全部免除債務。我也曾問他們願不願意重整或者和解,大多數回答都是沒有問題,願意努力還債,隻是目前的債務利息滾動增長,導緻還款無望。”曹啟選說。

完善反破産欺詐機制

破産等于從此“躺平”、不用還錢了?個人破産制度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廢債的“避風港”?《條例》實施之初,社會各界不乏争議與擔憂。呼某破産清算案更是引發部分網友留言:“可以随便借錢,再破産就行了。”“破産不錯嘛?先借它100億!”

對此,深圳破産法庭綜合辦主任景曉晶說,草案建議稿在深圳市人大接受審議時,委員們關注較多的也是如何避免惡意逃廢債。因此,面對公衆疑慮,起草重點是合理兼顧各方權益、防範債務人的欺詐行為。

例如,明确要求債務人申請破産先申報财産,且要如實陳述;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财産管理人等也有義務配合破産程序中的調查。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同時,規定申請人破産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

曾有位公司老闆,負債100多萬元,生意陷入困境遂申請破産。其妻子是全職太太,孩子每年課外輔導費用也要幾萬元。面談時,景曉晶就把破産後果一項項具體說明:房子、車子要賣掉還債,剩下的錢隻能留下基本的生活費用;孩子的輔導班不能再報了;妻子是成年人,有勞動能力,她的生活費要她自己掙。這樣一算,當事人馬上就撤回申請了。

“社會上有一種誤解,以為個人破産就隻是一個人的事,可以把家庭債務由個人承攬再申請破産。其實,個人破産影響的是一個家庭,包括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景曉晶介紹,在《條例》實施當月,深圳破産法庭即收到260件個人破産申請。其中,不乏申請人隻就其主觀希望免除的債務進行部分申報、不申請親朋好友的借款,隻申報市内的财産、隐瞞市外财産,甚至為逃避債務而不當處分财産,如離婚協議約定,由申請人一方承擔全部夫妻共同債務後申請破産。

《條例》為此建立了完善的反破産欺詐機制,全面推高濫用個人破産程序和惡意逃廢債的違法成本。曹啟選介紹,首先,完善程序中對破産欺詐行為的移送處置,如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不予免責或撤銷免責、追究法律責任等。其次,加強對破産程序參與人和破産事務辦理的監督。再次,破産程序依法公開透明,賦予債權人監督權。最後,不斷完善破産法律責任體系,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模式。

創新分離破産事務管理

債務人在申請破産時必須向法院全面如實申報個人債務形成原因、家庭實際收入水平及現有财産狀況等事項,并接受法院調查詢問及債權人檢驗核實,以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的“誠實”和“不幸”。

曹啟選介紹,深圳個人破産制度運作順暢以後,預計每年個人破産案件約為五六千件。這意味着,屆時破産法庭工作量也将呈幾何級别增長。一方面,是大量迫切需要通過個人破産得到救濟的債務人;另一方面,是個人破産程序的複雜且漫長。此時,個人破産審判應如何高效開展?

在草案建議稿提交的前一天,曹啟選再次對草案内容進行了思考。結合深圳破産法庭關于破産審判權和破産事務管理權分離的前期調研,他認為有必要排除争議,設立專門的破産事務管理機構。曹啟選找來兩名法官一起研究到次日淩晨兩點,在草案建議稿中增加“設立破産行政管理機構”的條款,并規定了破産事務管理部門的職責。沒想到,這一條款經過讨論修改,最終得到了深圳市人大的全力支持并正式寫入《條例》,被破産領域的學者譽為“深圳條例的最重要貢獻”。

在《條例》施行當天,全國首個破産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挂牌成立。該機構主要負責個人破産管理人管理、實施破産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提供破産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辦理個人破産事務的協調機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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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進行個人破産申請前輔導 供圖 深圳中院

目前,深圳破産法庭已聯合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等部門在全國率先建立破産信息公開制度,全面覆蓋企業與個人破産有關的市場主體信息共享、破産狀态公示、信用修複等方面的機制,充分實現破産信息與信用系統的對接,更好地服務保障市場主體,進一步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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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2年第15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01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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