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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二手水淹車怎麼追責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1 22:40:53

2018年12月4日,案外人劉楊楊購買寶馬牌530Li轎車一輛。2020年11月,劉楊楊與其丈夫康某将該車輛出售給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成交價35萬元,車輛未辦理轉移登記。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通過“查博士”平台查詢該車車況,顯示無火燒、無泡水。證人康某當庭作證稱,我把車賣給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我賣車時無瑕疵,隻有剮蹭,水泡是因為下雨時我拉着5人,底盤較低,漫上水了,拿出來曬了曬,保險理賠5000元主要是工時費,沒有更換零件,不是在4S店修的,是在開發區一個修理店修的,賣車時我未提及此事,不是什麼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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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将案涉車輛出售給衛某,因案涉車輛未辦理轉移登記,合同甲方仍填寫原車主“劉楊楊”,乙方為本案衛某。合同約定成交價為377000元,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正常手續過戶。衛某已向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購車款,2020年12月25日案涉車輛轉移登記至衛某名下。

衛某購入案涉車輛後,駕駛過程中發生兩次交通事故,維修過程中發現車輛底盤生鏽,遂于2021年8月18日通過“車信盟”平台進行查詢,顯示2020年7月22日車輛發生水淹事故,理賠金額5000元,維修項目為“水淹事故車拆裝、水淹事故車清洗晾曬、水淹事故車解碼匹配”。

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自述出售車輛前已查詢4S店維修記錄,但未查到水淹事故;糾紛發生後,其于2021年11月3日通過“車信盟”平台查詢才得知案涉車輛曾發生水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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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将案涉二手車出售給衛某,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根據“車信盟”查詢報告及證人證言,可以确認案涉車輛曾發生水淹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是否明知案涉車輛為水淹車并構成欺詐。

首先,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二手車經銷商,無法全程追蹤車輛從出廠到轉讓的全部信息,購入車輛時通過“查博士”平台查詢車況,查詢報告顯示無水淹事故,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該報告産生合理信賴,并無過錯。其次,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35萬元購入案涉車輛,符合該車型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的合理市場價格。再次,證人康某陳述,其出售車輛時未告知該水淹事故。上述證據及事實足以形成證據鍊,可以确認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水淹事故并不知情,其向衛某出售該車輛不構成欺詐。綜上,衛某以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構成欺詐為由要求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賠償3倍損失111.9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買賣合同約定車輛“無水泡”,但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交付的車輛發生過水淹事故,已構成違約,衛某可要求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經法院多次釋明,衛某仍堅持要求三倍賠償,故本案中不再處理好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違約責任,衛某可另案主張。

經過一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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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請求判令撤銷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被告對原告進行三倍賠償。原審認定被告作為二手車經銷商,無法全程追蹤車輛從出廠到轉讓的全部信息,購入車輛時通過“查博士”平台查詢車況,查詢報告顯示無水淹事故,證人康某陳述,其出售車輛時未告知該水淹事故。原審認定被告對水淹事故并不知情,其向原告出售該車輛不構成欺詐。原告以被告構成欺詐為由要求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賠償3倍損失111.9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買賣合同約定車輛“無水泡”,但被告交付的車輛發生過水淹事故,已構成違約,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被告的違約責任,原告可另案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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