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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項目财務規則适用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00:44:17

基礎建設項目财務規則适用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基礎建設項目财務規則适用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基礎建設項目财務規則适用嗎(基本建設項目核算-現行有效法規)1

基礎建設項目财務規則适用嗎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管理,依據《基本建設财務規則》(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内編報竣工财務決算,特殊情況确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條項目竣工财務決算未經審核前,項目建設單位一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财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

項目建設單位确需撤銷的,項目有關财務資料應當轉入其他機構承接、保管。項目負責人、财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确需調離的,應當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财務決算相關工作。

第四條實行代理記賬、會計集中核算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工作。

第五條編制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财産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逐項盤點核實、填列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清單并妥善保管,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産要公開變價處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條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書,施工、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采購等合同,政府采購審批文件、采購合同;曆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财政資金投資計劃、預算;工程結算資料;有關的會計及财務管理資料;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報表(附表1)、竣工财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财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竣工财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項目概況;

(二)會計賬務處理、财産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三)項目建設資金計劃及到位情況,财政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結餘資金分配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實際完成投資與概算差異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況;

(七)曆次審計、檢查、審核、稽察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

(八)主要技術經濟指标的分析、計算情況;

(九)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和建議;

(十)預備費動用情況;

(十一)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政府采購情況、合同履行情況;

(十二)征地拆遷補償情況、移民安置情況;

(十三)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項目竣工決(結)算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項目竣工決(結)算審核的,需附完整的審核報告及審核表(附表2),審核報告内容應當詳實,主要包括:審核說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意見、建議。

第十條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概算調整批複文件的複印件;

(二)項目曆年投資計劃及财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的複印件;

(三)審計、檢查意見或文件的複印件;

(四)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建設周期長、建設内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财務決算可單獨報批,單項工程結餘資金在整個項目竣工财務決算中一并處理。

第十二條中央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由财政部制定統一的審核批複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央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财政部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中央單位的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由财政部批複;其他中央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由中央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複,報财政部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審核批複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财政部門确定。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财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可以不報财政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财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複的辦法,可以委托預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審核批複環節中審減的概算内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者。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工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尾工工程,及時辦理尾工工程建設資金清算和資産交付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内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且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項目竣工财務決算編報内容、報表格式和批複手續;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财務決算。

第十七條财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複項目竣工财務決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确,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無多算和重複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築材料價格現象;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确;

(三)項目是否按照批準的概算(預)算内容實施,有無超标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

(四)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規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現象;

(五)項目形成資産是否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确,資産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曆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七)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務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間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範圍内,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項目建設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決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間是否存在錯誤;

(十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是否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财政部對授權主管部門批複的中央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資産交付手續,并依據項目竣工财務決算批複意見辦理産權登記和有關資産入賬或調賬。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經批準使用項目資金購買的車輛、辦公設備等自用固定資産,項目完工時按下列情況進行财務處理:

資産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按設備投資支出轉入交付使用。其中,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購置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後的金額轉入交付使用,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産價值;不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購置成本轉入交付使用。

資産在交付使用單位前公開變價處置的,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和固定資産清理淨損益(即公開變價金額與扣除所提折舊後設備淨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待攤投資,不計提自用固定資産折舊的項目,按公開變價金額與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産價值。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政府性基金年度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審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工作的通知》(财辦建〔2008〕91号)同時廢止。

附表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報表

附表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财務決算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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