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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合理的代理規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4 02:24:24
一、代理權的概念

最合理的代理規則(第七章代理第三節代理權)1

1.【概念】代理權就是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

2【制度目的】代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它是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存在的。

3【制度效果】代理權的享有人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某種民事活動,所産生的民事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代理權來源】代理權的範圍由委托人确定或由法律加以規定,或由人民法院、有關單位指定,但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内獨立為一意思表示。

二、代理權的産生

最合理的代理規則(第七章代理第三節代理權)2

在不同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産生有所不同。

在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産生。

在法定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産生的。

三、代理權的行使

最合理的代理規則(第七章代理第三節代理權)3

代理權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人在權限範圍内完成代理事項的各種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理權的行使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範圍内行使代理權。代理人隻有代理權限範圍内進行代理行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除被代理人追認的以外,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擔承責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為民事活動。不做否認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代理人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代理人的職責就是為被代理人的服務,所以代理人應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本着對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則行使代理權,也隻有在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轉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濫用代理權主要有三種情形:

1)自己代理。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該行為通常為無效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義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該對該行為原則上無效,但是被代理人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這種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有代理人和相對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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