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民工為經濟發展作出了不小貢獻,但其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海澱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件為例,詳解不同情形下農民工遭遇勞動糾紛應如何維權。
01
未繳納社會保險
農民工勞動者可要求賠償
原告王雪訴稱其于2006年9月1日入職藍天公司,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其為農業戶籍,藍天公司未為其繳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導緻其無法正常退休,據此訴請藍天公司支付其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藍天公司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實施後為勞動者繳納保險才是公司的強制義務,原告主張的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并非其公司的必要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王雪在職期間,藍天公司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藍天公司應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經核算,藍天公司應支付王雪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4700餘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該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際無法辦理補繳手續,用人單位應以金錢方式賠償農民工未繳養老保險造成的損失。
02
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原告趙英起訴稱,其于2020年5月由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雄招聘入職,負責工地上機器設備的安裝拆除,月工資标準為5000元。中科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于2020年10月離職,故中科公司應支付趙英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000元。中科公司則主張趙英與其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趙英是受雇于張雄個人,據此不同意趙英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英是由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雄指派工作,張雄向趙英發放工資,且趙英從事的工作系中科公司的業務範圍,故趙英與中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核算,中科公司應支付趙英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0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未與農民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并不鮮見,在此情形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03
違法分包、轉包
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原告李軍起訴稱,其受王海雇傭于2018年9月在某小區工地幹活,工作内容為挖土及回填,該工程系王海從金科公司處承包。2018年10月李軍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後經鑒定為工傷7級。因金科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訴請金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确認與金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金科公司則主張李軍受雇于王海,與其公司無關,故無需支付李軍上述款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軍并非由金科公司招聘、管理及支付報酬,故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金科公司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資質的自然人王海,故金科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應支付李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計7萬餘元。宣判後,金科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依據《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号)第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但是,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意味着用工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因此在用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應對受工傷農民工社會保險責任項下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等承擔責任。
法官後語:
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障關系到良好就業創業環境的建立。對用人單位來說,應積極履行自身義務,依法依規進行勞動管理。對勞動者來說,應掌握相關的勞動權益保護知識,掌握正确的維權方法,在勞動權益受到損害時,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文中勞動者與用單人位名稱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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