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怎麼确定?我國在2018年10月實施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相比原個人所得稅法,新個人所得稅法還是有許多本質的變化為了溫習個人所得稅相關知識和迎接即将面臨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從現在開始,我們一起再從頭梳理學習個人所得稅相關的稅收規定,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怎麼确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我國在2018年10月實施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相比原個人所得稅法,新個人所得稅法還是有許多本質的變化。為了溫習個人所得稅相關知識和迎接即将面臨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從現在開始,我們一起再從頭梳理學習個人所得稅相關的稅收規定。
個人取得如下所得要交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财産租賃所得;
8、财産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今天,就請大家跟我一起來學習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薪金”具體包括員工任職期間從任職單位取得的以下所得:
1、崗位工資、加班費、月(季)度績效獎金、提成、年終獎,過節費,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取暖補貼、餐費補貼,誤餐補助,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探親費,差旅費補助,生日慰問金、撫恤金、喪葬補助;實物(旅遊)獎勵
2、期權、股權、限制性股票激勵;
3、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4、公司低價售房所得;
5、離職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補助;
6、其他任職相關的所得
二、具體征免個人所得稅分析1、免稅的福利費怎麼理解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确“福利費”免個人所得稅。那麼哪些福利費免個人所得稅呢?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明确“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範圍确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号)明确“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同時,文件還明确“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所以,個人所得稅法中免個稅的“福利費”僅指“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2、誤餐補助與差旅費補助的界定
國稅發【1994】89号明确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一般在員工出差時發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要考慮當地的政策規定,當地有規定的按當地政策執行,當地沒有明确的,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交個人所得稅。比如廣西就明确“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内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差旅費實行包幹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内交通費後,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内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2012年就“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并和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答複“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按國家有關一定标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财稅字【1995】082号:誤餐補助,是指按财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确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标準領取的誤餐費。
根據财行[2013]531号,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其中,夥食補助費與市内交通費按每人每天的标準包幹使用。
所以,差旅費補助和誤餐補助還是不一樣的。有的企業将差旅費補助作為誤餐補助處理,是存在風險的。
财稅字【1995】082号明确“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通訊費補貼、交通補貼、取暖補助是否免個稅
國稅發〔1999〕58号 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标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标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确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2012年就“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并和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答複“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标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标準的,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執行中,不光通訊費補貼,交通補貼、取暖補貼也一樣,當地有明确标準的,按當地标準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當地沒有标準的,通訊費補貼、交通補貼和取暖補貼都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按國家規定标準,發給員工的獨生子女費,根據國稅發【1994】89号的規定,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三、具體計算個人所得稅适用辦法員工從任職單位在任職期間取得的崗位工資、加班費、月(季)度績效獎金、提成、過節費,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取暖補貼、餐費補貼,誤餐補助,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探親費,差旅費補助,生日慰問金、撫恤金、喪葬補助;實物(旅遊)獎勵等日常性的報酬,在取得當月一并作為“工資、薪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以下這些“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卻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辦法:
1、年終獎:
2021年12月31日前,員工從任職單位取得的年終獎計稅辦法有兩種:一種是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一起計繳個人所得稅;另外,就是将年終獎單獨計算個稅,計算時以全部所得/12,根據結果對照個人所得稅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單獨計算個稅時,是以所得全額計算的,不可以有任何減除項。且每人每年隻能适用一次。
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一并計繳個人所得稅。
與年終獎計稅辦法一樣的,還有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2、職務成果轉化獎勵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股權(票)激勵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适用“财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不适用上述遞延納稅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期權行權日或股權(票)取得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适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期權行權日之前将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淨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些“工資、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适用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确。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内繳納個人所得稅。
4、企業(職業)年金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3〕103号)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适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适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5、公司低價售房所得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7〕13号)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6、離職補償金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7、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标準〕×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8、内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在辦理内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内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标準,以餘額為基數确定适用稅率,再将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标準,按适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9、退休人員補助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标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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