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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審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号:(2021)皖03民終2824号
案 由:離婚後财産糾紛
裁判日期:2021年9月27日
裁判要旨
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
女兒雖不是離婚協議的相對方,但其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表明其對父母的贈與系積極追求的态度,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利害關系。
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兩原告要求将該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至其名下,被告有義務協助辦理。
訴訟請求
乙女、甲女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甲男協助乙女、甲女辦理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手續。
基本案情
甲女與甲男原系夫妻關系,乙女系兩人婚生女。
甲男是涉案房地産權利人,甲女是共有權人。
甲女與甲男于2006年4月10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第一條離婚原因:因男女雙方感情不和,經常因日常瑣事争吵,導緻感情破裂,現無法再在一起生活。第二條子女安排:婚生女乙女,十一周歲,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叁佰元,付至婚生女乙女十八周歲止。第三條财産處理:現住房座落于××單元××号,全産權歸女方及婚生女乙女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歲之前,不得賣該處房産,家中現有财産歸女方所有”等内容。
2021年5月8日,經一審法院主持調解,甲女與甲男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協議上述《離婚協議書》第三條财産處理約定有效。
現乙女、甲女要求甲男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甲男拒絕配合,乙女、甲女遂訴至法院。
争議焦點
甲男是否應協助辦理産權變更登記?
一審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财産分割條款發生的糾紛,屬離婚後财産糾紛。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
甲女和甲男在離婚協議中明确約定位于××單元××号的房屋産權歸甲女、乙女所有,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乙女雖不是離婚協議的相對方,但其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表明其對父母的贈與系積極追求的态度,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利害關系。現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甲女、乙女要求将該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甲男有義務協助辦理,故乙女、甲女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關于甲男辯稱要求乙女補償其購房款92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甲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協助甲女、乙女将涉案房屋(産權證号:房地權蚌私字第××号)的産權變更登記在甲女、乙女名下。
上訴意見
甲男上訴事實和理由:
1.涉案房屋是甲男父親出資46000元,夫妻共同财産出資27000元,合計73000元購買的。甲男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歸乙女所有,應當視為贈與,本案應為贈與糾紛。在沒有過戶之前,乙女沒有取得該房産,甲男作為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第三項。
2.甲男與甲女離婚協議不是甲男真實意思表示,因為從買房到離婚前後不到兩年時間,甲女為占有房産講和甲男複婚是假的,實際目的是取得房産。
3.甲男保留向乙女主張贍養費的權利,如乙女、甲女堅持處理涉案房産,該房屋市值21萬左右,甲男要求其兩人退還其父親購房時出資46000元,考慮現房增值,現要求乙女、甲女退還92000元給甲男或甲男給乙女、甲女120000一次性解決。
乙女、甲女辯稱,甲女與甲男離婚時已對房屋産權進行約定,(2021)皖0304民初1677号調解書再次确認涉案房屋歸屬于乙女、甲女。甲男已申領退休工資且多次強調可以支付高額購房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意見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且均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但甲男認為(2021)皖0304民初1677号民事調解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于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1677号民事調解書對“原告甲女與被告甲男離婚協議約定第三項,财産處理:現住房××單元××号,全産權歸女方及婚生女乙女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歲之前,不得賣該處房産。協議約定有效。”的協議予以确認,且該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故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甲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協助甲女、乙女将涉案房屋(産權證号:房地權蚌私字第××号)的産權變更登記在甲女、乙女名下。”于法有據。
綜上所述,甲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麗姐說法、法律一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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