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頭條# #知識創作人第八季##普法行動#
情侶基于結婚目的普遍會考慮提前購房共築愛巢,為甜蜜愛情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但情侶關系終究有别于有法律規範保障的夫妻關系,愛情終究需面臨現實的考驗。
若最終分手了,共同購買的房産該如何劃分呢?
問:老人為兒女共同出資購買婚房,并簽訂購房協議,分手後如何處理?
小肖與小王大學時相識相愛已有7年。小肖的父親老肖十分疼愛女兒,與小王共同出資120萬元首付款購買一處房子,準備将此處房産作為小兩口的婚房。
其中,老肖出資40萬元,小王出資80萬元,房産總價240萬元,剩餘120萬元貸款由小王進行償還,登記于小王名下。同時,老肖與小王簽訂了《共同購房說明》,約定房産為雙方共同所有。
小肖與小王感情破裂後,老肖與小王打算分割該房産,約定房子歸小王所有,由小王向老肖支付房産份額折價款。
老肖認為,與小王簽訂的《共同購房說明》具有法律約束力,老肖與小王對房子享有共有權,分割房産時應按照份額進行分割。小王除需要返還40萬元出資外,仍需向老肖支付22萬元的份額價值。
而小王則認為,這不是共有物分割,40萬元是老肖出借的購房款,而且已經歸還了本金及利息,因此不同意支付老肖主張的房屋份額價值。
法官釋法
共有财産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财産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産和家庭共有财産,沒有權利大小、份額多少的區分。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财産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有份額多少的區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一般情況下若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且無約定的情況下,推定為按份共有。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無明确約定而購買的房子,應按按份共有處置。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沒有協議的采取按份原則分割。
本案中,老肖主張雙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資購房,房子應當歸雙方按份額共有,并以此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子分割差額價款。雖然小王對此不予認可,稱涉案房屋是他的個人财産,老肖支付的40萬元購房款是借款,但購房說明可以證明老肖與小王共同出資購買房子,應按按份共有處置。
最後,經法院調解,雙方協商一緻,涉案房屋歸小王所有,小王給付老肖共48萬元。
問:情侶之間沒有關于購買房屋的協議,而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後如何處理?
小楊與小徐相戀多年,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屋,并以小楊的名義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房産登記為小楊與小徐二人共同共有。
小楊出資裝修了房屋,購置了餐桌、椅子、雙人床等家具。
兩人分手後,小楊訴至法院,請求分割雙方共同共有的房産。
小徐認為該房是按揭貸款購買,現在還不具備分割條件,如能分割,小徐認為自己支付的房款比例較大,房屋應歸小徐所有,支付給小楊補償款。
同時,小徐不同意向小楊支付裝修費及家具購買費用,認為共有房屋裝修費是兩人共同支付的,都已與房子附合或者混合在一起,兩人在共同購買及共同居住期間對裝修内容及發生糾紛如何處理裝修物并未進行約定,雙方無法對裝修部分進行分割。
法官釋法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小楊與小徐在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子,并在房子産權登記中明确為雙方共同共有,現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小楊要求對案涉房子進行分割,依法應予支持。
案涉房屋登記為小楊與小徐共同共有,即雙方對于案涉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權,享有平等權益。小楊與小徐作為共有人可以協商分割方式。
本案中小徐主張房子的所有權,小楊要求小徐支付相應的房子價款,應當予以支持。小楊要求小徐支付房子裝修費用、購買家具費用,因未提交充分的證據,故不予認可。
問:情侶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僅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後如何處理?
小李與小孫在戀愛期間,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屋。房屋總價60.6萬元,小孫支付15萬元,小李支付45.6萬元。房子登記在小孫名下。
分手後,小李曾多次向小孫讨要45.6萬購房款,小孫都以沒錢為由被拒絕。後來又讨要多次,小孫不得已寫下50萬的借條,并寫清還款時間和逾期後果。
但到還款日小孫仍未償還。故小李訴至法院,要求小孫歸還借款50萬元。
小孫認為,買房的錢不是借款,是二人的共同投資,隻是房屋的所有人登記在小孫一人名下。在二人分手後,基于感情,小孫為小李寫了整數50萬元的借條,實際上房款隻有45.6萬元。
法官釋法
未登記一方若是出資所占份額不多,可以提供出資購房證明,以此要求分割房産,由登記一方補償自己的權利份額。
未登記一方若是實際出資絕大部分比例,可以請求法院确認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态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确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小李及小孫均認可該房産最後确定的所有人為小孫,且小孫亦為小李出具借條,即便小孫主張房屋房款系雙方共同投資的說法成立,在借條出具之時,雙方之間已轉化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該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小李要求小孫返還借款50萬元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問:情侶之間借名買房,分手後如何處理?
小王經朋友介紹,與小陳相親并迅速确定戀愛關系。
兩人熟悉之後,小陳想購買房産。因為小陳沒有貸款資格,于是以小王的名義進行了貸款,并将房産登記在小王名下。
之後兩人關系發展不順,逐漸疏遠。小陳突然停止正常還貸行為。
小王多次與小陳溝通無果。由于産權登記在小王名下,小王不得已多方借錢墊資還貸。
小陳承認自己是房屋實際出資人,與小王交往期間借用小王名義買房,自己負擔首付。因自己現在資金出現問題,沒有如期還貸。
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将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
借名買房雙方多為情侶、親屬、朋友,基于情感信任,多以口頭方式約定,而忽視了其中的法律風險。
本案中小王與小陳對房子所有權等問題沒有争議,可以認定小王與小陳實質屬于借名買房的問題。
小陳作為實際借款人和産權所有人,有義務解除在小王名下的房屋抵押貸款和房屋産權,歸還給小王墊資的所有房貸。
經調解,小陳同意給付小王已墊付的貸款并在房屋出售之前,每月給付小王房屋貸款。
當前,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嚴格,借名買房風險極大,在此提醒大衆切勿“讨巧”規避政策限制,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
熱戀期間買房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做決定時也一定要三思。
為了避免昔日的戀人“兵戎相見”,在買房時提前寫好協議、約定好份額是非常有必要的。
情侶之間應當對共同購置的大額财産提前做好安排,對分手時财産的處置約定切實可行的方案,避免在分手時難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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