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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18:18:16

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1.調任人員的範圍有哪些?答:調任人員的範圍為: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學習公務員法④)1

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

1.調任人員的範圍有哪些?

答:調任人員的範圍為: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2.調任工作中對“從事公務的人員”身份的如何把握?

答: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上述單位中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

3.調任是否受職數限制?

答:調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内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4.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補充機關緊缺的優秀專業人才。對此應當如何把握?

答:對于專業性較強且機關沒有合适人選的職位,可以根據事業發展和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需要,從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符合條件人員中擇優調任職級公務員。調任職級公務員必須堅持事業為上、從嚴掌握,不得為了解決人員安置、福利待遇等調任公務員。

5.調任到機關需要擔任何種職務?

答: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6.是否可以提拔調任?

答:一般情況下不予提拔調任。因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對具備調任和提拔任職條件、資格的人選,可以擇優提拔調任。

提拔調任必須突出事業導向、從嚴掌握,嚴格履行提拔任職程序。對拟提拔調任的人選在集體讨論決定前,必須報經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7.專業技術人員調任有何要求?

答: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8.調任對學曆有何要求?

答:調入市(地)以下機關任職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9.對調任人員年齡限制的把握?

答: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縣級和鄉鎮機關鄉科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公務員因工作需要交流到國有企事業單位任職後拟再調入機關的,年齡可适當放寬。

10.調任工作中對“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怎麼把握?

答:《公務員調任規定》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内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對于實行選任制領導成員,如人選來自國有企事業單位,當選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對于依法任免的領導成員,從國有企事業單位産生人選的,适用公務員調任規定,其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11.調任人員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答:調任人員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試用期一年。

(1)公務員因工作需要交流到國有企事業單位任職後拟再調入機關的,對拟調任領導職位公務員的,曾在機關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擔任過與拟調任職務層次相同的領導職務的,且當時任職試用期考核合格的,可不再設置任職試用期;對拟調任職級公務員的,可不再設置任職試用期;

(2)調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在任職試用期内符合職級晉升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職級;調任職級公務員的,在任職試用期内不晉升職級;

(3)調任公務員在任職試用期内,一般不調整其工作崗位。

12.不得調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産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對不得調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何把握?

答: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違反了調任對象、條件、年齡、程序、權限等情形,還包括調任前取得幹部身份、進入事業單位方式、任職時間不合規和調任後任職不合規等情形。

14.考察時要求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考察調任人選時,報告和查核個人有關事項按照《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對拟調任職務職級未列入個人有關事項查核範圍的,應當結合個别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審核幹部人事檔案等對有關個人情況進行了解。

15.調任考察時要求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操作?

答:調任人選的社會信用記錄情況,中央機關可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詢,省級以下機關可向所在地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運營單位查詢(咨詢電話:0371一86532023)。

16.公務員轉任是否受編制、職數限制?

答: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内,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17.公務員轉任的對象有哪些?

答:因工作需要轉任的;優化隊伍結構需要轉任的;需要通過轉任提高能力素質的;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轉任的。

18.如何理解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需要轉任的?

答:擔任機關内設機關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的,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财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标采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滿10的,應當轉任。

19.不得轉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未滿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轉任的情形。

20.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是否可以轉任?

答: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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