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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商标被侵權怎麼要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2:27:19

封面新聞記者 郝瑩 李佳雨

因為餐館門店的招牌、宣傳海報等使用了“大牌檔”及線上有類似宣傳标識,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檔飯店、安徽合淝大牌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被擁有“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商标權的南京大惠(以下簡稱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起訴侵權。

近期,合肥中院先後作出判決,上述兩家“大牌檔”均被判定侵犯南京大惠的商标權,需分别賠償南京大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和30萬元。

這一案件在網絡上引發關注,兩被告對“大牌檔”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也有不同意見。有餐飲企業甚至擔憂,該事件過後,全國400餘家涉及“大牌檔”的餐飲企業是否也涉嫌侵權或需要改名?

9月22日,封面新聞記者邀請多位知名法律界人士對該案進行分析。

餐飲商标被侵權怎麼要賠償(因侵權南京大牌檔)1

南京大牌檔門店 圖源網絡

案件回顧

侵犯“大牌檔”商标權 兩企業被判賠20萬和30萬

公開信息顯示,“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商标權的擁有者,系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擁有“大牌檔”、“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标。

今年年初,該公司起訴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檔飯店、安徽合淝大牌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兩家企業在門店招牌、餐廳裝潢、名片、宣傳海報等多處使用“大牌檔”的标識,且在線上進行大量宣傳,對該公司造成權益損害,要求兩被告分别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200萬元和300萬元。

合肥中院在今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分别對兩起起訴作出判決。

判決書顯示,合肥中院認為,兩被告的經營範圍與涉案商标核準的範圍相同,被控侵權的标識與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費者關于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兩被告的行為,屬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法院最終判定兩家“大牌檔”餐飲企業,侵犯“大牌檔”商标擁有者的商标權,需分别賠償南京大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和30萬元。

餐飲商标被侵權怎麼要賠償(因侵權南京大牌檔)2

南京大牌檔門店 圖源網絡

法律圓桌

觀點① 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凡俊俊:

“大牌檔”是否屬通用名稱有兩方面影響因素

本案中,南京大牌檔主張保護的商标為“大牌檔”系列注冊商标,合淝大牌檔及巢州大牌檔未經商标權人許可,在其門店及線上平台使用“大牌檔”标識應屬各方無争議的事實。本案的關鍵在于評判“大牌檔”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從而認定合淝大牌檔及巢州大牌檔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标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的正當使用。合淝大牌檔及巢州大牌檔作為提出“通用名稱抗辯”的一方,負有舉證證明“大牌檔”屬于通用名稱的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的界定,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我們認為,從現有披露的信息來看,是否認定“大牌檔”屬于通用名稱,主要影響因素有以下方面:一是“大排擋”這一标識是否已經被相關公衆認為是指示特定的餐飲服務形式的概念;

二是“大排檔”與“大牌檔”的關系認定問題。無論是從各大權威字詞典、語料庫收錄的詞條來看,還是根據一般社會觀念,相較于“大牌檔”而言,“大排檔”明顯更具有被認定為指示特定的餐飲服務形式概念的可能。“牌”與“排”文字的不同,可能直接影響到法院評判“大牌檔”标識究竟主要是發揮識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還是發揮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某一特點的作用,進而對“大牌檔”标識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做出兩種完全不同的認定結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南京大牌檔主張保護的“大牌檔”系列注冊商标現已被申請宣告無效,相關程序尚在進行中,其結果也可能會對本案産生重要影響。

觀點② 毫達律師(四川)事務所律師 李志軍:

是否侵權應根據“接觸 實質性相似”标準綜合判斷

兩家被告餐飲公司使用“大牌檔”字樣是否構成商标權侵權,應當根據“接觸 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标準綜合判斷,二者缺一不可。若兩家餐飲公司使用“大牌檔”字樣符合“接觸 實質性相似”的标準,則構成侵權,反之則不構成,淺析如下:

一方面,關于兩家餐飲公司是否有接觸“大牌檔”字樣的條件。從地域劃分的角度來講,南京大惠與兩家餐飲公司分屬不同地域,可謂是天南地北,兩家餐飲公司不具備接觸的空間條件;

從“大牌檔”字樣宣傳的角度來講,南京大惠對該“大牌檔”字樣進行了長期的宣傳,那麼其宣傳方式、途徑是否能夠覆蓋至他家餐飲公司?他家餐飲公司又是否可以推定為應當知曉“大牌檔”字樣?

假設南京大惠對“大牌檔”字樣的宣傳方式、宣傳時間在實質上能夠使得“大牌檔”字樣達到“馳名”的程度,那麼筆者則認為他家餐飲公司即符合“接觸”條件;假設南京大惠對“大牌檔”字樣的宣傳方式、途徑僅限于本地域,且宣傳時間并未達到“馳名”的程度,那麼筆者則認為他家餐飲公司并不構成“接觸”的條件。

另一方面,關于兩家餐飲公司使用的“大牌檔”字樣是否符合實質性相似的問題。

判斷商标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必須先行剝離該商标中的思想文化元素及進入公有領域元素後再行判斷,若剝離上述元素後比較仍相似,則筆者認為構成商标權侵權,反之則不構成,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大牌檔”字樣中思想文化元素的内容。“大牌檔”并非專有名詞,按照一般人的通俗理解,在看到“大牌檔”的第一時間想到的應當是“鬧市中、老百姓、三三兩兩、煙火氣”,進而想到的是“吃飯、填飽肚子”的“大排檔”,而并非遙不可及的世外桃源、淩霄仙境。因此,筆者認為其思想文化内涵遠大于字面形式,就像“生日快樂”與“生日快樂”一樣,字雖有不同,但看到的卻都是滿滿的祝福。

其次,關于“大牌檔”字樣是否屬于進入公有領域的元素,“大牌檔”字樣的拼音為“DA PAI DANG”,該詞條早已深入人心、大江南北廣為流傳,不能因為“大牌檔”與“大排檔”一字之差就否定其原有本意,因此,筆者認為“大牌檔”系早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元素,不應當被獨占,就如同“青花椒”商标侵權案一樣。因此,在剝離思想元素及公有領域元素後,該“大牌檔”字樣不具有獨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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