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失業證明是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的證明文件之一。而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勞動者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勞動者在失業後,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方可領取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那麼,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之後不給職工開失業證明,緻使勞動者無法按照法定流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保險金,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對本應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進行賠償呢?
【案情介紹】
周某華在2008年與某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僅沒和他續簽合同,也沒及時将他的檔案轉移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辦理失業登記,緻使他失業了10個月。期間,他曾多次催促讓公司轉移檔案,辦理失業登記,可該公司對此置之不理。無奈之下,他到當地勞動争議調解中心尋求幫助。
上述的案情争議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涉及到勞動者離職之後的手續。根據相關法規,為職工出具失業證明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此外,《勞動合同法》第50條也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而從上述的案情陳述中我們可以看出,該公司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内一直沒有為周某華辦理相關手續,導緻了周某華的損失。而《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也就是說,周某華在失業的10個月裡,每個月都可以可領取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但他因為公司沒有為其辦理相關手續而沒有領到相應數額的、一定時間内可領取的保險金。因此,該公司應該對周某華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