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直播購物成為購物新潮流
然而
與之相伴的是
直播間購物頻頻翻車
貨不對闆
假冒僞劣
售後服務差等現象層出不窮
消費者權益受到極大損害
事件回顧
近日,王女士通過某APP的直播平台購買了韓式镂空頭繩,商家直播時承諾付款可得208根頭繩,但王女士下單後隻收到6根,王女士向平台要了商家的聯系方式,但商家不僅下架删除了直播視頻,且一直處于“失聯”狀态。在尋求平台幫助無果後,氣憤不過的王女士向台州市溫嶺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多次撥打商家電話無人接聽的情況下,溫嶺市消保委工作人員通過查詢快遞單号,找到了商家的發貨地址,并上門了解相關情況。商家承認确實向王女士少發了貨,但表示平台并未把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告知他們,最後,商家根據王女士的訴求進行了退貨賠償,王女士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分析
快手、抖音、小紅書.....直播帶貨消費場景的興起一方面讓消費者有了更好的參與感;但另一方面,此類商家幾乎沒有辦理營業證照,其真實信息不全、平台監管空白,維權存在較大困難。
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1月6日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壓實網絡平台法律責任、壓實商品經營者法律責任及壓實網絡直播者法律責任”,其中壓實商品經營者法律責任中指出: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服務,應按照《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産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在本案中,商家實際發貨數量與直播宣傳時相去甚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家提供了與約定數量不符的産品給消費者,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且涉嫌虛假宣傳。
消費提示
雖然直播帶貨以分享式購物拉近了商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但這樣的沖動消費也成了維權的難題,溫嶺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
謹慎選擇購物平台和渠道
消費者應通過正規平台,慎在無第三方擔保軟件的平台下單,減少發生賣家毀約不發貨或延遲發貨等情況,也避免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售後服務得不到保障。
理智了解産品價格等信息
不要相信“全網最低價”等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宣傳,也不要被明顯低價位商品宣傳所誤導,下單前應了解清楚主播所推薦商品的來源、功能、質量、效果及價格等情況,切勿盲目跟風,防範低價劣質、高價假冒等陷阱。
切勿盲目相信“直播測評”
直播過程中不少主播會通過現場試吃、試用等方式來展示産品測評過程和結果,引導消費者購買。但部分測評人員的專業性和權威性有待驗證,不乏有些不良測評人員借此方式虛假宣傳測評結果。建議消費者更應以産品質量為主要考慮因素,從産品參數、用戶評價等方式多角度考量是否購買産品。
妥善保存憑證、關鍵性證據
在觀看直播時要仔細辨别關鍵信息,必要時拍照或錄屏保留證據;保留好交易憑證,包括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的交易記錄、訂單、發貨憑證、聊天記錄、宣傳網頁截圖等,為後期維權提供依據。
來源 | 溫嶺市消保委
編輯 | 戴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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