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司車輛使用管理,降低經營成本,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司車輛,是指集團總部或各分公司購買或者租賃的用于保障日常業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由後勤部負責車輛的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及使用管理,并對日常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
第四條 公司車輛優先用于銷售、會議(大型活動)、接待、文件流轉等公司日常業務活動,不得超出使用範圍。
第五條 車輛使用人要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特殊情況随時申請),提交後勤部批準後方可使用,用車結束後完善《車輛使用登記表》,嚴格登記用車時間、人員、事由、地點、油量、車況等信息。
第六條 除銷售用車外,公司其餘車輛一律停放于規定停放的地點,不得擅自将車輛開回住處,車鑰匙及時交回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緊急用車的,可由部門責任人電話協調後勤部分管領導,同意後先派車,事後補辦手續。
第八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駕駛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例》及所在地區交通法規,嚴禁駕駛人員酒後駕駛。因酒駕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駕駛人員個人承擔。
第九條 未經批準,不得私自用車,嚴禁私自将公司車輛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條 嚴格車輛安全操作規程,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自覺服從交警日常檢查和指揮,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第十一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裝備,加強對車輛的安全檢查,堅持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收車後檢查,随時保持良好的車況和整潔的車容。
第十二條 嚴禁駕駛人員疲勞駕駛和帶病開車,堅決杜絕駕駛人員帶病長途駕駛車輛。
第十三條 嚴禁無證駕駛或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技術,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 後勤部要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确保安全行車,如用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報保險處理,并向後勤部車管員報備。
第十五條 後勤部車管員每月對公司車輛的交通違章情況進行查詢并作登記。一年内駕駛車輛違章三次的,不得再駕駛公司車輛。
第十六條 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刮碰時,車輛使用人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報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事後及時将車輛交定點維修點修理并報後勤部跟進處理。
第十七條 凡發生刮碰現象,車輛使用人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或故意隐瞞情況放任不管的,由用車部門負責人負責追查,追查不到責任人的,維修費用從用車部門年度績效中扣除,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車輛發生嚴重損傷或出現人身傷害等交通事故時,車輛使用人除保護好現場、及時報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外,還應及時向用車部門負責人、後勤部報告,由用車部門和後勤部派員赴現場處理,及時将處置情況報公司領導。
第十九條 車輛使用人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損壞的,車輛使用人按車輛維修費的50%賠償。因私損壞車輛的,賠償全部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丢失車輛視情況處理,如不屬于車輛使用人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丢失的,在向保險公司索賠後,剩餘部分由公司承擔;如屬于車輛使用人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丢失的,在向保險公司索賠後,剩餘部分由車輛使用人賠償。屬内外串通作案盜竊車輛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車輛原則上應當在使用完畢後立即歸還,若使用完畢後未立即歸還而發生事故的,不适用以上情況處理,一切責任由車輛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公司車輛原則上定點加油、維修和保險,特殊情況應提前報備。後勤部應安排專人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做好日常檢查、加油、保養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後勤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