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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遇害女子事情經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9 21:51:40

梅山遇害女子事情經過(農婦荔枝林遇害)1

農婦在自家荔枝園裡遇害,兇手到案後供述了犯罪過程,檢察官卻發現賴以定罪的關鍵證據因程序不規範無法被采納,真相究竟是什麼?來看這場檢察官與非法證據之間的較量。

妻子遇害嫌犯落網

2017年12月13日20時許,夜色中,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派潭鎮劉家村的村民梁某步履急促地來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他的妻子溫某白天到後山果園修剪果樹,至今未歸。

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聯同報案人親屬和村民上山找人。衆人于次日零時在三眼塘後山的竹林裡發現了已經遇害的梁某的妻子溫某。經勘驗,溫某胸腹部有大面積擦劃傷痕、文胸背部扣合位置呈扭轉反扣狀态,雙腳穿着襪子,兩隻鞋散落在相距20餘米的草叢中。根據勘查情況,警方初步判斷死因為他殺。

在溫某的屍體上,警方檢出的DNA指向一定範圍的男性群體。警方随後開始對案發地附近的男性群體進行篩查,在案發地附近大範圍走訪排查,并查看周邊視頻監控。經過排查,同村村民梁某泉出現在警方的視線中,警方發現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5天後,警方依法拘傳了梁某泉。經審訊,梁某泉供認了自己用藤條勒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實。

據梁某泉供述,案發當天中午自己喝了很多酒,已經處于爛醉的狀态。下午2時許,閑逛到劉家村三眼塘後山的梁某泉,遇到了正在自家荔枝園裡幹活的溫某。二人閑談了幾句,梁某泉突然将溫某摔倒在地,用山路一旁竹林内的藤條勒壓其頸部,緻其死亡。後梁某泉将溫某的屍體拖至附近的竹林内。經鑒定,溫某系被繩索類物勒壓頸部緻機械性窒息死亡。梁某泉說:“我自己都不知道為什麼要勒死她,當時喝醉酒了,身體和靈魂都不受控制,感覺自己像一頭猛獸……”

同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委托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為犯罪嫌疑人梁某泉作精神疾病鑒定。2018年1月30日,該機構出具了鑒定意見:梁某泉作案時處于普通醉酒狀态,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重要證據無法采用

2018年3月30日,案件偵查終結,公安機關以梁某泉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廣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沒想到,受案後,經過廣州市檢察院檢察官丁樂、李玉認真審查後,案件竟然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該案中,用于證實犯罪的最重要證據是那根沾有梁某泉DNA、“由供到證”、可信度非常高的作案工具藤條,檢察官經過審查發現,該證據竟然不能采用。

用于勒死溫某的藤條生長在竹林裡,粗細像筷子一樣,非常堅韌。丁樂、李玉在查看公安機關移送的錄像資料時發現,錄像畫面中,梁某泉在現場一邊向民警描述作案經過,一邊随手拿起地上的藤條翻看辨認,整個過程中沒有按照取證程序規範要求佩戴手套,指認作案工具時違反規範程序。

随後,檢察官又詳細審查了偵查機關提供的另外3個執法記錄儀的視頻,視頻中梁某泉除了沒有佩戴手套,還未佩戴口罩,其在指認作案工具時,邊俯身查看,邊喃喃自語。

“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在指認時,口水噴到藤條上留下DNA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在取證時觸碰過物證,不能确定物證上檢出的犯罪嫌疑人的DNA是在取證時留下的還是在作案時留下的。取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而且無法補救,應予排除……”檢察官說。

然而,如果這一定案的直接證據被排除,很有可能導緻賴以定案的證據不足。

锲而不舍親曆取證

難道就這樣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制裁嗎?雖然關鍵證據被排除了,但檢察官沒有放棄補充和完善證據的要求。她們先後兩次來到劉家村後山竹林和荔枝林案發現場進行複勘,走訪劉家村被告人和被害人住所以及被告人購買啤酒的小賣店,查看村内監控視頻,實地勘查各條進入後山的小路,仔細分析研判作案路線以及作案時間,還多次與法醫就被害人的死亡時間、作案手段、DNA圖譜篩查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讨。

最後,檢察官提出要對相關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此時,距案發時間已經過去了9個月。2018年8月,在檢察官的堅持下,警方決定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對物證進行重新鑒定。

證據确鑿難逃法網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8年8月24日,經對原先檢出的被害人内褲上的混合基因型作進一步鑒定發現,被害人所穿花紋内褲後腰外沿、上身所穿藍色文胸右後扣外側,有犯罪嫌疑人梁某泉的DNA。在被害人的内衣内褲等私密部位均檢出梁某泉的生物成分。這對強化證據,解釋為何被害人陰部會受傷、内衣為何會反扣、内褲會外卷下翻起了關鍵作用,同時也證明了梁某泉是最後一個接觸死者的高度蓋然性。該DNA鑒定意見成為指控梁某泉殺害被害人的最有力證據。

2018年12月2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某泉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接到一審判決後,梁某泉以自己作案時處于醉酒狀态,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等理由,提出上訴,請求從輕處罰。

2019年5月,案件轉到了廣東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何雄偉手裡。盡管鐵證如山,梁某泉依然心存僥幸,他又提出在審訊中偵查機關拿科技吓唬他,妄圖推翻自己曾經作過的有罪供述。通過查閱審訊同步錄音錄像,檢察官并未發現偵查機關有此類舉止,其辯解不屬實。

何雄偉綜合全案證據,就梁某泉有罪供述中對案發時間、地點、被害人衣着、作案工具、被害人屍體位置及擺放情況、扔被害人鞋子等細節逐一進行核實,并與在案的視頻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相互印證,最終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鍊條,排除合理懷疑。

同年9月24日,該案二審開庭。何雄偉在二審庭審中發表出庭意見,梁某泉作案手段特别殘忍,罪行特别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歸案後口供反複,避重就輕,認罪态度極差,而且沒有任何賠償行為和悔罪表現,一審判處死刑并無不當,其辯稱作案時處于醉酒狀态并不能成為脫罪的理由。

2019年12月19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采納了省檢察院的出庭意見,依法裁定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目前,該案已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等待梁某泉的将是法律的懲罰。(檢察日報 韋磊 何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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