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們國家關于婚姻的基本原則。《民法典》增加了規定判決離婚的标準條款。如何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什麼情況下法院應當判離?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讀》為您解讀《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的有關規定。
案例:女子5年4次起訴離婚被駁,法庭終判離
從2016年12月至今,湖南省衡陽縣井頭鎮80後女子甯某花,因無法忍受丈夫陳某華長年沉迷賭博選擇訴訟離婚。此後,就離婚引起的糾紛,陳某華被拘留3次,甯某花被拘留1次,衡陽縣法院2次下發人身保護令。她先後4次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今年3月3日,甯某花第5次向衡陽縣法院起訴離婚。
4月30日,衡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甯某花訴被告陳某華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甯某花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某華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法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并聽取了雙方辯論意見和最後陳述。法院經審理後,當庭宣判:準予原告甯某花與被告陳某華離婚。
法院通報顯示,本案中,原告先後多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離婚态度堅決。被告雖不願離婚,頻頻尋求和好機會,但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還與原告及原告親屬發生肢體沖突,進一步加劇了矛盾,雙方和好已無可能。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與被告分居生活已超過一年,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居滿一年再訴應當準離
《民法典》第1075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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