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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的保留是什麼意思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9 11:31:55

一、票據追索權的基本概念

1.票據追索權的權源

票據追索權系票據權利的一種,其源自于《票據法》直接規定。《票據法》第四條規定明确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追索權的内涵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彙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3.票據追索權的特點

(1)票據追索權是第二順位權利。何謂第二順位權利?前文提到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票據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位權利,票據追索權為第二順位權利,即票據追索權隻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不得時,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2)被追索人可以為多人,且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人等。

4.票據追索權的分類

追索權的保留是什麼意思(什麼是追索權又如何行使)1

二、哪些情形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

1.行使票據追索權的一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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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特殊情形

(1)“過期票”、“被拒票”持票人的追索權

a.“過期票”是指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被拒票”是指被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票。

b.持票人不能背書轉讓“過期票”和“被拒票”。

c.若轉讓則屬于惡意背書人,該背書人要承擔彙票責任,即向其後手承擔彙票責任。

d.後手隻能向在票據“過期”後或“被拒”後轉出票據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而不得再向該背書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追索權

1)票據債務人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清償彙票債務)後,可以行使追索權

2)此處保證人行權對象是被保證人被保證人的前手。

三、如何行使票據追索權

1.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四要件

要件一:具備行使追索權的前提

持票人的行使了付款請求權但未能實現。

要件二:取得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建議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承兌)時通過錄音或錄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據。

要件三:法定時間内履行通知義務

持票人應當在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義務。

要件四: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持票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将“被拒絕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彙票債務人。

2.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其他注意事項

(1) “被拒絕事由通知”的對象包括:所有前手及其保證人、出票人。既可通知其中一人,也可通知多人。

(2)“拒絕事由通知”的方式

一是持票人通知其前手,前手再通知其再前手;二是持票人同時通知所有前手。

(3)“拒絕事由通知”的内容

記明彙票的主要記載事項,并說明該彙票已被退票。

3.逾期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法律後果

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彙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彙票金額為限。

4.票交所框架下追償順位

按照票交所框架下《票據交易主協議(2016年版)》之約定,追索權的追償順位作了一丢丢小調整。對于持票人,可按保證增信行、貼現人、貼現人的保證人的順序進行追索或追償;放棄對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時,保留對出票人、承兌人、貼現人、承兌或貼現保證人的追索權。因此,票據到期,票交所會在T日從承兌行在央媽的備付金賬戶中扣劃票面款,若T日未扣劃成功,則在T 1日從貼現行在央媽的備付金賬戶中扣劃票面款。

也就是說,一旦進入轉貼現環節,持票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追索權首先直指貼現行,什麼過橋行、前手背書的小企業之類的就别追了,為什麼這麼設計呢?筆者猜想,第一,你追小企業或許不是最好的選擇,試問在中國哪家企業能比銀行“财大氣粗”?理性人行使追索權肯定也會挑履行債務能力最強的主,因此索性直接規定,行使追索權直接找貼現行好了;第二,監管或許為了避免多重追索帶來“連鎖反應”從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也是為了一次性解決糾紛所做的合理安排。

四、應該在啥時候行使票據追索權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權利在時須行使,莫讓權利過時效,及時行權太重要!一旦超過追索權時效,追索權就消滅了。因此務必注意,莫與時效期間擦肩而過,否則,你也隻能一笑而過……

追索權的保留是什麼意思(什麼是追索權又如何行使)3

五、行使票據追索權可以主張哪些金額

追索權的保留是什麼意思(什麼是追索權又如何行使)4

六、行使票據追索權的限制

1.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此處持票人喪失的是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所以,要在規定期限内提示承兌,否則你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因此,拼死拼活要把“拒付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拿到手,否則你也會喪失對你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 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該背書人的後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持票人的前手無追索權。

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該背書人的後手無追索權。這句話是《票據法》的原文,先解釋一下“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該背書人的後手無追索權”這句話,帶入場景就是“A—B—C—D—B”,你會發現,此時B具有雙重身份,既是“持票人”,也是“背書人”,标紅部分的背書轉讓成了一個閉合循環,正常順序如果是“B追D、D追C、C再追B”, B最終會追到自己頭上,所以,法律索性就規定,出現這種閉合追索的情況,B就别再追索C和D了,B對C和D不享有追索權。

同理,再來解釋“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持票人的前手無追索權”這句話,帶入場景“A—B—C—D—A”,你也會發現,這是一個更為徹底的閉合追索循環,因為A如果逆向追索下去最終會追索到自己身上,此時,A對B、C、D都不享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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